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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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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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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问:三个月前,经过几轮面试,我被深圳某公司聘用,担任生产主管一职,入职时签订有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现在试用期临近结束,公司突然决定辞退我,理由是我不适宜生产主管岗位。请问,公司在试用期内将我辞退,我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你的单位以你“不适宜生产主管岗位”为由将你辞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辞退条件和程序的。不适宜工作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1)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2)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3)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就你所述情况,公司方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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