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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意透支和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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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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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我国,由于没有信用立法和实行信用制度,以致无信用而骗的行为频频发生,破坏市场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又具有多发性特点的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方式。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限额或限期,在收到发卡行催收通知后不按规定时期归还或逃避催收追查的行为。我认为,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分析,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但非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的人属于哪一类?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我认为,凡是在形式上只要是经过合法申领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为“持卡人”,均属合法持卡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限额或限期透支的规定,在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备用金或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仅有个犯,也有为数不少的共犯,而后者较前者更复杂一些,为此,不可忽视恶意透支构成的共同犯罪。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作废卡”、“冒用卡”进行消费诈骗行为构成的犯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及其法律关系都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有所不同,应认真判断与认定,防止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恶意透支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要搞好银行预防,以此来预防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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