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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处理面临的若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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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医疗纠纷处理的实质是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故医疗纠纷的处理首先是法律问题,其次才是医学问题。当前,医疗纠纷处理存在很大难度,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尚未完善。本文对此探讨如下。

  医疗纠纷的法律现状我国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二元化”体制,即:

  对特殊医疗侵权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一般医疗侵权行为——菲医疗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然而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依然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

  医疗纠纷面临的法律问题.

  1 法律适用《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赔偿;经鉴定为非医疗事故的,即使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也不予赔偿。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非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医方仍应予以赔偿。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条例》界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而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此,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则赔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数额反而较高,即“二元化”赔偿标准,这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最主要问题,也是产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冲突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加大了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加大了医患双方的争议,使医患双方服判息诉的道路更加漫长。笔者建议统一纠纷处理的法律条文。统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通过立法达到事故赔偿的一致。

  2举证问题

  2.1 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司法解释。其中第4条第8款明确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适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使医学与法律产生了碰撞。众所周知,医学是一门极其复杂的科学,又是一个充满变数和未知数的领域。患者陈述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大病情,或不及时提供正确信息,都可能使医院在举证中无法可施。

  2.2 无过错举证医疗行为本身虽然具有损害性、高风险性,但同时又是人类健康所必需,医疗科学的发展是在不间断的临床实验、探索中取得的,因此法律允许一定风险存在。如果~有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就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将非常不利于医学的发展,终究不利于整个人类的健康利益。因此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甚合理。同样,医疗行为具有准公益性的特征,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已经承担了一定量的社会责任,故亦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否则对医疗机构极不公平的。

  2.3过错推定医疗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在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规则的确定也表达了相同的立场。实际上,过错推定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它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

  笔者认为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应加强医疗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同时在立法时应将因果关系与责任的承担统一考虑。对于一因果关系,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多因一果或助成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按照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连锁因果关系,原则上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医疗事故的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故其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基于此,立法上设立了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在医疗机构出示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存在过错时,就有必要申请医疗鉴定。由于医疗行为及过程的不可复制性,鉴定也仅仅是依据事故的结果和医疗文书的书写等进行判定,显然这两者都不可能完全反映医疗过程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怎么判定医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部门规章制度、操作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和支付鉴定费?由于民众维权意识增加,医疗纠纷呈上升势头,加上医疗风险的长期存在,医疗机构将承担更大的压力。

  笔者以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仍然只能由医药行业的专家进行评判,因此,最好设立由法医、各专业医疗技术专家、药学专家等组成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费用则可由患者先垫付,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后,即若为医院责任,则由医院支付给患者;若医院无责任,则由患者自行承担。

  4医患纠纷的审理

  4.1对鉴定的依赖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医师也难以说清楚。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导致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时对鉴定的高度依赖,鉴定结论对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数额有很大影响,然而鉴定专家则主要来自医疗机构,这就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的调解意见难以得到患方的信服,难以成功解决医疗纠纷旧J。由于鉴定的种类、程序以及一些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问题,使鉴定结果的随意性与分歧很大,可信度不高。特别是法医学鉴定,由于鉴定机构间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够进行医疗鉴定的人才匮乏、法医鉴定程序的空白、法医鉴定标准的缺失或分散、鉴定结论及分析意见的随意等,使得反复鉴定、多重鉴定、鉴定结论之间相互矛盾难以采信等问题经常出现。另外,对所谓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的纠缠,往往导致诉讼难以走入鉴定程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审理。

  4.2法律和法规滞后《条例》第49条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照样可能判医院承担责任。因为法院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是《条例》的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条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公平原则判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司法现状,不但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反而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而如果《条例》上升为《医疗事故处理法》则有助于此问题的解决。法律和法规的混乱和滞后局面,造成了法院判决医疗纠纷的尺度不一,再加上中国法律普遍存在法官自由裁晕权过大,法院判决结果难以统一,使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存在较大难度。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由中无“医疗损害赔偿”这一案由,仅仅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但有的法院也以前者受理,有的法院则驳回;再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冲突问题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混乱、政出多门紧密相连,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由于法律适用上的小统一以及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强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笔者建议法律条文应完善医疗损害赔偿,并成立专门的机构形成统一的条文判定审理医疗纠纷,加强其专业性、公正性与一致性。[page]

  结语目前,我国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探索,并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同国情的法律条文与处理制度。医院管理者也要熟悉和了解这砦信息,转变执业理念,并认真学习基础的法律知识,适应现今的法律制度,积极应对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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