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论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2 16:05
人浏览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传媒与司法(法院)的冲突大部分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法律与道德各自都有其不同的理念、规则和思维模式,传媒以道德为基准进行公开报道来追求社会公正;法院以法律为基准进行公平审判来追求社会公正。同样是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但各自的基准不同,道德追求的是普遍的社会正义,法律追求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正义。本文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的矛盾与冲突入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法理分析和理性思考,探究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的沟通与融合,在价值层面对传媒公开报道和法院公平审判进行选择和判断,提出以现代司法理念为价值取向,建构符合现代民主社会需要,并协调传媒与法院之间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相关制度,规范和促进传媒与法院关系的平衡,真正实现传媒的公开报道和法院的公平审判。

关键词:司法理念、法律与道德、冲突、平衡、制度建构传媒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反映了二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互动关系,也反映了传媒与法院关系之间的无序现状,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证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缺乏一个清晰与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协调。反思传媒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司法审判在建设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透视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的社会定位与互动关系,我们需要对中国的传媒与法院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分析,以现代司法理念与传媒道德观念的冲突与契合为视角,澄清理念和制度上的误解,以求在二者之间关系上建构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进行更为恰当的规范,从而促进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发展和更切实的保障,真正实现传媒的社会功能和法院的司法公正。

一、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的矛盾与冲突传媒作为传达民意、宣扬民主的喉舌,自由地报道公众感兴趣的法制新闻并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是其权利所在。然而我国传媒对审判的公开报道过程中却产生了许多问题:一方面,传媒以空前的热情对法院审判活动予以采访和报道,试图充分体现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进而体现公民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努力促进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由于传媒对审判活动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大量的新闻报道和时而偏颇的公众舆论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而法院对传媒接近和公开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的过分控制又导致法院对传媒公开报道的限制。因此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日显突出。传媒以道德为基准,追求的是自身或受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的公正,其评判司法的标准是道德;而法院以法律为基准,追求的是法律公正,其评判司法的标准是法律。二者之间的冲突大多数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传媒与司法的矛盾与冲突是客观的、必然的,因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传媒的公开报道和舆论监督所依据的是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同时也夹杂着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传媒的报道和舆论可称之为社会法庭或道德法庭;而司法审判本身是一个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法律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审判案件时正确认识法律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司法审判要求通过法官的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形成裁判结果,审判追求的是经过提炼的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矛盾与冲突的根本性原因在于道德与法律的恒久冲突,追求公正的基准不同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法律和道德虽然都在向一个方向努力,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途径,这种矛盾与冲突是客观的、必然的。首先,传媒报道的自由性原则与法院审判独立性原则的矛盾导致公开报道与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传媒报道注重的是记者所见所闻或采访所得的新闻事实,更多的是从客观事实和社会公众情理出发进行公开报道和评判;法院审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注重的是经过审理查明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并通过法律事实的逻辑推理和判断作出公正裁判。传媒的公开报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法院的公平审判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其次,新闻的特性要求传媒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新颖、奇特、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片面追求轰动效应、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的利益驱动下,传媒可能会对某些案件或事件的情节过于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从而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1]传媒的职业特征就是报道动态的东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对待纠纷的态度是消极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和程序去消弭纠纷。[2]传媒报道的新闻和评论在语言上力求通俗易懂、标新立异、扣人心弦;而法院裁判文书讲求用词严谨,法言法语,前后一致。司法裁判不考虑社会公众的心理因素,只服从于法律,只注重是否符合法理;而传媒公开报道是民意的呼声和表达。[3]再次,传媒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新闻报道不仅要及时,而且最好在现场报道,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程序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对时效性的要求要宽松得多,以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不合时宜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可能会对审判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4]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最后,在传媒报道和评论的舆论监督之下,作为被监督对象的审判人员对公开报道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心理,传媒的舆论监督有时被认为是对他们的不信任,于是法院以妨碍司法独立为由,对于传媒的公开报道进行过分的控制和打压,导致公开报道和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传媒不断地通过一种对个案的渲染,使得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伤害,侵犯了审判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法院对传媒接近和公开审判活动和裁判文书的过分限制和控制又影响了传媒社会功能的实现。[page]

二、关于传媒与法院关系的三维思考对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题的提出,要找出求解答案和对策首先需要对传媒与法院的关系进行理性分析和法理思考。从不同的维度对传媒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在体制上存在相容性,在运行程序中存在互动性,在制度安排上存在无序性。

(一)传媒与法院关系在体制上的相容性在分析与思考中国传媒与法院的关系时,应从二者之间关系的最基础最根本的体制角度来考察,而不应仅仅只局限于传媒对法院的舆论监督这一层面。[5]在我国传媒与法院之间固然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最根本的还是一种相容与互补的关系,二者之间的相容性和互补性远远超过两者之间的排异性和冲突性。

将我国传媒与法院的关系简单地与西方传媒与司法关系内容相比较,仅仅概括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类似的关系未免过于简单和生硬,完全忽略了中国的现实和实际情况。[6]当下讨论中国传媒与法院的关系应首先着眼于政治体制的框架结构,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具有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权和司法权均产生于人大,它们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立法权明显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机关可以监督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对立法却没有司法审查权。另外,由于行政权在中国长期处于至上的地位,相对于行政权的无限膨胀而言,司法权明显势单力薄,经常受制于行政权,现实情况中的各级法院的人事编制、财经预算均受制于同级政府就是明证。这种政治体制对司法而言,直接后果便是导致了法律的治理化,法院的司法审判被作为直接的政治体现形式,成了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政治等同于法律,随机的政治权力策略取代了法律知识的推理与判断,法律逻辑被抛弃,判案以满足大众的常识为转移。[7]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司法是与行政、立法相配合的治理手段,是执行政策的工具,我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具有本质和功能上的相同性,它不具有或不完全具备掣肘立法与行政的制度性功能。[8]我国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9]因此,西方意义上的独立审判在我国基本不存在。我国传媒的新闻自由与西方的新闻自由也是名同实不同,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的掌握权控制在权威部门手中,但凡有影响的报刊、广播、电视均为政府所支配,占绝对优势的“机关报型”主流传媒同样不可避免地成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原则上的一致性使传媒传播的新闻和公共舆论呈一元化发展的趋势。传媒在我国具有准国家机关的地位,传媒从业人员具有准公务员的身份,传媒的财产都是国家财产,传媒的主要负责人员也都是组织人事部门部门任命。因此,我国传媒不具备西方传媒的非官方性和民间化的主体身份。我国的传媒还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行业性特征,往往代表着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的利益。[10]我国传媒这些与西方完全不同的特征决定了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和运行模式,也注定了中国传媒不具有与主流政治相抗衡的身份和态度。实质上,主流政治与传媒、法院是一主二仆的关系,传媒与法院均属国家政治体制内的社会治理手段,传媒与法院之间不存在根本性或非常严重的冲突,即使传媒对法院有限的监督也是以主流政治主体的心理承受能力为限度的。所以,不能用西方传媒新闻自由与法院司法独立关系的理论来分析中国传媒与法院的关系,而应从中国的政治制度视角来分析。[11]社会统治存在权威、交换、说服三大基本要素,传媒属于“说服”范畴,司法属于“权威”范畴,都是主流社会统治阶层掌握的,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社会组织形态。[12]我国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追求的终极目标相同,传媒在社会总的发展趋势要求下,将民主与法治作为自己主要价值目标;法院从司法审判的职能出发,对民主与法治的目标更是格外关心。法院以执行法律、维护法治为己任,传媒以弘扬道德、宣传法治为其重要任务,法律与道德在大部分场合都是相容的,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场合相对较少。[13]传媒与法院都具有共同的社会理念和价值观念,理念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之间的相容性大于冲突性。传媒以社会公众代言人的身份自许,为公众求得社会公正是其宗旨;法院以追求司法公正为其奋斗目标,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具有理念最终的趋同性和一致性。传媒与法院在公开和透明原则上也存在一致性,法院审判公开原则要求审判活动必须依法“公开”,合乎正义的司法诉讼程序对审判的透明度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传媒公开报道也要求审判活动的公开与透明,传媒的新闻传播还可以大大增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者对审判活动都有着“公开”的共同期盼和共同的内在动力。[page]

(二)传媒与法院关系在运行程序中的互动性传媒与法院之间在运行程序上具有极强的互动性,传媒与法院在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都有各自漫长的路要走,双方在各自发展壮大和成熟的进程中需要相互帮助、相互依赖和相互提携之处很多。首先,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判决要让社会公众知晓,法院要扩大判决的震慑力和法制宣传的效果,离不开传媒公开报道和评论的帮助。法院判决追求法律效果和社[14]会效果的统一,必然要借助传媒的社会功能的发挥。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大众传媒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从手抄传媒到印刷传媒再到广播电视等电讯传媒,直到今天的网络传媒,人类的传播方式已经经历了四次革命。在信息时代里,信息的传播功能非常重要,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信息传播,更离不开传媒的法制宣传和舆论宣传。“徒法不足以自行”,条文中的法律变成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除了要有高素质的法官之外,还应当借助传媒的传播和舆论宣传功能大力弘扬法制。把法律规范变成公众的信念和普遍遵守的规则,需要传播媒介的宣传、引导和教化。法院审判案件只能对涉案当事人有所影响,而如果借助传媒传播、宣传功能则可以将案件审判的效果几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几万倍的扩大,法律的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彰显。其次,法院审判工作是传媒新闻报道和评论的重要新闻线索和内容。迈向民主与法治的社会,社会的治理手段已经由过去的行政治理方式转变为法律治理方式,现代社会的变革实际上是法律逐渐作用于全社会的变革过程。新闻是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法院审判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宁,小到公民的家庭生活等等都是法律调整的范畴,这些都是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法制类新闻是整个新闻报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如何把法制类新闻报道好是传媒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实情况是具有新闻价值的司法资源被不合适地封锁,法院对传媒公开报道的过分封锁和管制,影响了传媒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法制类新闻是社会公众历来最为关注的新闻内容,作为重要的新闻来源,传媒公开报道非常需要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怎样既符合新闻报道的规律,又不超越法律界限把法制类新闻报道好,在实现传媒传播最新信息功能的同时又彰显法律的精神非常值得传媒和法院来共同研究。再次,传媒的公开报道被各类新闻侵权官司所苦,直接影响和阻碍了传媒的发展。宪法确立的名誉权保护原则与言论自由原则如何平衡与协调?传媒如何在不侵犯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前提下实现新闻的公开自由报道?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就名誉权侵权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而对于传媒在何种情况下的新闻报道构成侵权则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由此给传媒公开报道留下隐患,新闻报道一不小心就构成了侵权,[15]传媒被诉名誉侵权案件已非常普遍,大量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使传媒在公开报道法制类新闻时变得心惊胆颤,而对于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判则是传媒能否实现其社会功能的重要保障。宪法规定的言论权与名誉权之间如何平衡也是传媒与法院互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由于现阶段没有新闻法规对于传媒公开报道设定明确的法律界限,使得新闻公开报道侵权成为时有发生的事实。最后,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审判独立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新闻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从事、利用新闻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民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16]新闻自由已是当今几乎所有国家所保障的基本人权,新闻自由保障了媒体为了满足人民“知”的需要,和发觉、采访以及批评一个事件的权利。而同样是被现代立宪国家视为不可不备的“司法独立”的宪法理念,除了保障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或立法权力的干涉,使法官可依据自己的良知与法律素养,就承审案件做公正的裁判外,也包括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在此,必然会产生新闻行为与司法行为发生“交集”的情形。[17]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如何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是传媒与法院互动关系中最为关键性的问题。传媒的公开报道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都同时发挥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功能,但二者毕竟是性质迥异的两种价值评价体系,传媒与法院分别以道德和法律为中心来发挥自身的功能,二者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自的运行规律都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传媒的公开报道与法院的公平审判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和对抗。一方面,传媒公开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可能超过法律界限干扰法院公正审判,可能 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如果传媒的公开报道受到过多的限制,又将影响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如果司法权力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则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这更加危险。如何平衡传媒公开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互动关系,促进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page]

(三)传媒与法院关系在制度安排上的无序性我们思考传媒与法院关系中存在的相容性和互动性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传媒与法院之间目前最值得去调整和规范的无序性。从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传媒公开报道与法院公平审判之间存在大量的无序性关系亟待解决。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和相关规范对于传媒关于诉讼的报道和舆论缺乏有效的限制,传媒自律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造成了传媒和舆论经常就未决案件发表不受约束、不负责任的评论,出现“舆论干扰司法”的现象,[18]更为严重的是现在传媒的公开报道存在一种把法院妖魔化的倾向,具体体现在:一方面传媒过分渲染司法领域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把少数、个别法官的腐败行为经过渲染演化扩大为整个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腐败行为;另一方面,传媒公开报道过分渲染和暴露法院审判工作中的负面内容,通过对阴暗面的曝光丑化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由于传媒公开报道的过分渲染和把法院妖魔化的报道倾向,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误解和不信任,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权威的崇尚一旦丧失,司法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变得毫无价值可言,整个社会将会陷于一种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传媒与法院关系的无序性必将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性,这是非常危险的。为什么传媒公开报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将法院妖魔化的倾向?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有意识无意识地打压法院?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监督有意识无意识地阻碍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究其原因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天然抗拒和政法系统内部职能划分不合理、不科学和本能的争权行为所致;二是传媒公开报道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所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更为广泛、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19]但传媒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有助于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审判独立构成威胁。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法官的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官在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各种形式的干扰和影响,包括来自传媒的渲染和影响,对于公正裁判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由于传媒对法院司法表现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传媒新闻报道所遵循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又对审判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导致在实践中,传媒因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价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侵害。由于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法院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传媒的报道和评价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对案件的评价意见和批评更应该慎重。从事司法新闻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当具有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持有对法律负责和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的谨慎态度,应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传媒与法院关系在现实状况下的无序性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来规范和调整。

整个社会的无序性,这是非常危险的。为什么传媒公开报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有将法院妖魔化的倾向?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有意识无意识地打压法院?为什么传媒通过舆论监督有意识无意识地阻碍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究其原因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天然抗拒和政法系统内部职能划分不合理、不科学和本能的争权行为所致;二是传媒公开报道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所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传媒对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加强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更为广泛、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19]但传媒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有助于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审判独立构成威胁。审判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从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动,法官的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官在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的过程中,排除各种形式的干扰和影响,包括来自传媒的渲染和影响,对于公正裁判是十分重要和必须的。由于传媒对法院司法表现的公开与评价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而传媒新闻报道所遵循的自由性原则、典型性原则以及及时性原则又对审判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导致在实践中,传媒因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而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和评价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侵害。由于审判活动的严肃性、程序性和法院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传媒的报道和评价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发布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对案件的评价意见和批评更应该慎重。从事司法新闻报道和监督的记者应当具有现代司法理念,应当持有对法律负责和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的谨慎态度,应比一般的社会新闻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传媒与法院关系在现实状况下的无序性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建构来规范和调整。[page]

干朝端 杨凯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