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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2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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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把素质教育作为研讨的一个重点,对于素质教育的理 念,对于把素质教育不是当作一种模式而是当作一种教育的观念,这一认识肯定有新的理解 和提高。素质教育中的法学教育,讲的是我们教育的个性,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研究的应 是素质教育的共性。在此向大家求教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共同反思法学或者说 我国法学教育的客体及其表达:法学到底是什么之学?这个问题就直接涉及到我们课程的 设置,也就是涉及到我们今年的素质教育的主题。要给与学生一个什么样的素质。或者到底 在什么样一种环境当中,使学生养成他想要的那种素质。我们古老的法学观念告诉我们,法学首先是一种正义之学。既然是正义之学,那么价值观的培育就非常重要。我们法律实践中 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和司法者价值观没有最终确立有关。法学还是什么之学呢?还是治国之学。建设法治国家肯定要培养大批懂得法治原理的主体,既然是治国之学,它一定是有工具的价值,有技术的价值,所以,学法的人如何处理好法治的原则与法律的工具间的关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仅把法律当作工具,其结果是法治的目标则求不能达。法学还是什么之学?是权利之学。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权利,我们所有学法的人都建立那至高无上的人权观,我们有个判断,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既然是权利之学,那就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去获得权利,维护权利。如果是一个 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就应以维护他人的权利为天职,这种责任或是否建立起来,是法学教育 成败的标尺。法学还是什么?还是思维之学。我记得霍尔姆斯的名言:“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这句话正好反映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其实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面,大家判断得更多的还是逻辑和思维。所以培养法学的一种独特思维就是我们法学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学还是什么,我认为英美法系的判断也是对的,它是经验之学。在某种意义上,就像我们所说的医学,就像有的教授所讲的没有几十年经验的积累,你是做不了法官的,对法官来说,价值观的培养,操守的培养,公正意识的培养,职业意识的培养,职业技巧的培养,离开理论的指导是无法完成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研究法学的话,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几种矛盾,我把它叫做四个基本矛盾和两个根本性缺陷,必须予以解决和克服。??

  第一个矛盾就是我们中国法学教育的低起点和法律职业高素质之间的矛盾。法官、检察官、 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但是目前 低起点的教育和教育的低水平,使人所形成的那种素质与职业的要求相差很大。实际上,法 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从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在进行改革了,美国法学教育虽然一直很稳定 ,但是它一直在探讨方法上的改进,而日本、德国他们在寻找体制上的改进。法学教育改革 是世界范围内的改革,不仅仅是我们中国,而改革的方向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起点。??

  第二种矛盾,大家思考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学,那 么,这句话是否可以验证一下,是不是任何一所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有人说我们现在的法 学院是四百多所。还有一个数字说是三百五十多所。实际上中国到底有多少法学院和法 学专业,我看没有人能说清楚。法学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判断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而这种状态跟我们强调一种大众教育是有关系的。所以说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化的还是精英化的,我认为已经形成了一种矛盾。??

  第三个基本矛盾,就是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两种教育追求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如果是素质教育的话,首先教给学生的应当是使他们学会学习,就是教给他们法学专业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比学习知识更重要,其次应当教会他们怎样做人,学会做人和学会学习是素质教育里最基本的两个问题,但是这两个基本的问题又和职业教育不一样,职业教育首先教给人的是职业的操守、职业的技巧,应该教会人们在职业上的共同感觉,也就是在职业上的共同尊严,还要教会职业态度及如何履行职业责任义务,这和素质教育完全不一样。所以说,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我认为已经构成了一组矛盾。??[page]

  第四个矛盾是最基础的,就是法学教育到底是科学教育还是人文教育,或者还是两者的融合。每个大学设置的法学院都是把它归在文科中,过去它的招生都是单一的,都是招文科学生,从招生和专业设置,都是把它当作文科来对待,但是法科的学生要不要具有科学的素养,要不要有科学的精神,人文教育最终是指对人的,所以法学院校的学生如果具有人文素养的话,那么它首先要学会如何对待他的当事人,没有学会对待当事人的法官就不配司法。而科学的素养指向的是什么?它应当指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怎样对待证据,因为证据的获取过程是一个科学的过程,获得证据、判断证据、使用证据都需要求真、求实。现在许多的假案,达到极端状态的有我们重庆市大治县的人民法院,该院法官编造了二十多个假案,三个法官一起编的,原告是编的,被告是编的,证据也是编的,这个案件说明了什么问题。我要说明的是法官的一点儿科学的态度都没有。当然,人文和科学能够结合起来,法官身上具有这两种素质是最好的。所以法学教育怎样克服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的脱节问题,这个尤其对于我们单一院校来说,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在综合院校当中,学生一入校就在一个综合的氛围当中成长,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学的精神需要数、理、化。所以综合院校中培养的法科学生更具有优势,单一学校的学生缺少的是一种理学的熏陶,所以科学的素养对于学生来说就存在环境不足的问题。??

  以上四方面就是我认为的四个基本矛盾的问题,除此之外,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存在两个根本 性的缺陷。??

  第一个缺陷就是基本的司法伦理的缺陷,司法伦理不是教出来的,包括最高法院把职业操守 规定出来写出来,每个法官把这些背下来了他们的职业伦理就提高了吗?不是的,司法伦理 一定是训练出来的,这种训练是在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完成的。那么义务是怎样冲突的呢? 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许多的义务冲突,一些义务对他自身来 说是不利的,那么这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首先选择对他不利的义务履行,并且这个心理的 最后形成是比较稳定的,那么在这种状态下,他的司法伦理就基本形成了,所以伦理是训练 出来的,不是读出来的,也不是背过的,但是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这种训练几乎是缺乏的。?サ诙?个根本性的缺陷,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职业技巧的训练也是缺乏的,有一些 学校正在尝试进行诊所式的教育,美国的教育从案例式的教育到诊所式的教育,这是一个变 化,但是诊所式的教育,像我们的本科生,学生一般十八、九岁入校后连基本的做人道理都 不懂,让他们去像医生一样诊断案件,大家可以想想他开出来的药方会是怎样。最科学的东 西、人文的东西在他身上都没有形成。所以我怀疑,即使我们进行诊所式的教学对学生的训 练也是不充分的。以上这四个基础性的矛盾和两个根本性的缺陷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共同 面临的问题。所以大家要携起手来,共同作战,争取把这些问题、矛盾解决掉,把这些缺陷 都克服掉。

  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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