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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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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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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

  (一)霍布斯与阿奎那:两种模式的对勘

  凡事诉诸自然法的作法不是没有人表示过怀疑。即使在自然法观念被认为是自明的时代,它所表达的意涵也充满了含混和模糊。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与自然相符,西塞罗想念依据自然人人平等;阿奎那论证了自然法乃是理性动物对上帝永恒性的参与,格劳修斯则指出自然之人性是自然法之母;霍布斯之赞成王权,洛克之反对王权也是基于同一自然。帕斯卡干脆问道:什么是自然?难道习俗不是第一性的自然,而自然是第二性的习俗?的确,历史境遇的变迁塑造了不同形态的自然观和自然法模式。巴比奥从总体上依据起源、性质、结构、目的、基础以及合法性第六个基本要素区分出两种,自然法的概念模式,即亚里士多德模式和现代模式。按巴比奥的分析,亚里士多德模式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1、理论分析由一个具体的、历史形成的人类团体开始,家庭是最原初的组织形式;2、国家经由这一原始的家庭组织逐级进化而成。国家是这种进化过程的终端和完善形态;3、初始的自然条件下,个人并不孤离,而是生活在有组织的团体当中,比如家庭。国家因此描述为家庭的集合,而非个人的联合;4、既然个人一开始就生活在家庭当中,那么前政治状态就不是个人的自然和平等,相反,个人处于由家庭到国家的严格等级秩序之中;5、由前政治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过渡,是一具由次级团体向更高一级的团体的家具进化过程。这一过程并非出于人们有意和协商的意志行为;6、最终,政治社会合法性的基本原则不是人们的同意,而是某种以先在秩序为依归的必然性。

  现代个人主义、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模式的基本特征则与前者恰成对照。大体可归纳如下:1、视自然状态为人们之间的一种最基本、最简单、最直接的关联。人们生存于其中,彼此自由且平等,并为谋求生存物品而争斗。2、团体,以至国家都是人工制造物,出于财产拥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行为。3、自然状态中,作为主体的个人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道德生活以及经济上的自主。个人本身就是自主和自足的,用不着依赖他人或者某种超越秩序。这种秩序本身就不存在。4、国家的建立基于相互独立并相互冲突的个人之间的契约之上,这种契约从根本上导源于个人的意志行为。5、自然状态中,人们彼此自由、平等,不存在等级的划分。6、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们的一致同意之上。以往的神圣秩序或者统治者的知识美德在这不起作用。

  自然法观念奠基于自然的观念。自然法观念的不同模式归根结底导源于不同的自然观。一如文章开头所述,亚里士多德式的目的论自然观到了十七世纪为机械论的自然观所取代。在前者,自然不只是有变化的特性,还具有努力或奋发趋向,一种以某种确定方式变化的趋向。尽管有石块压顶,种子依然要破土而出,终长成一株成熟的植物,幼小动物努力使自己形体成到成年动物的形体标准。当它的目标达到了,它的努力也就停止了。家庭最终要演化为国家。目的论的意蕴贯穿着整个自然和宇宙。中世纪自然法理论的经典阐番者“阿奎那政治哲学的基石是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的概念”。和亚里士多德一样,阿奎那认为人是政治和社会的动物。政治社会对于人来说是自然的。人属于社会,否则将无法生存。人所依赖的第一个社会单位是家庭。但家庭并不提供人生存和生活所需的一切物品,更不能将人引向道德上的完善。真正自足的人类联合体是城邦,就象人的身体由欲望激情和理情构成一样,城邦也由相应的不同部分构成。要紧的是有一个单一权威维持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秩序及和谐。这是城邦的决定性要素,就象形式与质料之间的关系一样,它赋予城邦以“灵魂”。城邦因此高于其部分的总和,城邦整体的目的高于其成员单个利益的总和,它更崇高、更神圣。最终,在引导人们走向美德的过程中,最好的政治制度或应由谁统治的问题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最优秀的人应该统治其他人,统治的职责依美德进行分配。以上在阿奎那的庞大调和体系中只构成了其世俗的部分。阿奎那最终要论证的是:在精神上和内容上对世俗哲学进行改造,使之与信仰调和起来,恩典并不损害自然,而是要完善自然。阿奎那认为单靠自然理性并不足以达到至善和至福。上帝依然是绝对的目标,这个目标始终要靠神恩的自由赠与。同时。人必须自己劳作,为这一天的到来作准备。神的权能并未剥夺人那种源于理性的权利。恩典没有损毁自然,而是使之更趋完善。人的政治生活因此获得了一种新的尊严。世俗国家与上帝之城不再是对立的两极,它们乃是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有两上部分。[page]

  在这种自然与恩典的相互关联中,阿奎那关于自然法的完整定义如下:“假设这个世界受着神圣天命的统治……那么,很明显,整个宇宙共同体便都受着神圣理性的管辖,上帝对受造物的这种合理指导,我们可以称之为永恒定律。既然所有听命于神圣天命的东西都受到永恒定律的规范……那么,很明显,所有的东西便都在合法程度上分享了该永恒定律――就它们都由于该定律而有了某些与他们相宜的行动目标的偏好而方。但比起其它一切东西,理性的造物可以说是以一种很特殊的方式听命于神圣天命;他们被制造成为天命之分享者,他们既控制自己的行动,又控制其它东西的行动,以此听命于神圣天命。因此,他们都分享了某些神圣理性,由于这理性而有了对某些与他们相宜的行动与目标的偏好。理性的造物所分享的永恒定律,即称为自然法。因此,当圣经诗篇的作者说到‘献上正义之牺牲时’,他立即加一句,‘许多人说,谁把好的事物指示给我们?’接着他就回答说:‘主啊,你的赞许之光对我们作了指示’,仿佛这理性之光不外就是神圣之光留在我们心里的印子,而我们用以分辨善恶的,正是这自然理性之光,它就是自然法。因此,很明显,自然法不外就是理性造物所分享的永恒定律”。这段关于自然法的定义表达了中世纪自然法理论家努力调和自然与恩典,以成就一个“永恒的神圣秩序”,指出在所有受造物当中,人因禀有理性而成为唯一受命参与宇宙理性者。这是对人的尊严和能力的肯定。尽管人堕落了,但他并未丧失正确运用自己力量从而为拯救自己作准备的努力。在这场宗教剧当中,人的贡献不但需要,而且确实不可缺少。从这一点上,A?拉斯卡甚至认为:“上帝的存在,从结构意义上来说,对于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阐述并非一个相关的、也不是一个必要的概念和条件”。这一评论显然过分看重了自然的维度,同时忽视了恩典对于自然所具的主导性意义,是对阿奎那苦心经营的调和体系的曲解。如果说恩典并不废止的自然,自然当然更不会废止恩典。理性固然与信仰携手并进,但理性终究只是恩典的侍女。在阿奎那的理论中自然不过是最终用以达到恩典这一更高目的工具。自然法只是做了人类向神恩之永恒至福攀登的一个阶梯。上帝当然是宇宙和神圣的永恒秩序的牢固终端。阿奎那所代表的中世纪自然法理论,正如A?P?登特路夫所言“象征着人类价值与基督教价值之基本和谐,象征着人达到完美境地的可能性,以及他的理性的力量与尊严和他的理性。但是以这些假定为基础的伦理体系,并不能适当地称为‘理性主义’体系,因为其中还欠缺近代理性主义那种自高自大的精神。它并未主张人是自足的,并未主张人本来就完美,它并未坚持诸般抽象‘权利’,并未视个体为一切法律与一切准则之终极根源而坚持其自主性”。关键之处在于,在阿奎那的自然和宇宙当中,弥漫着由上帝之神圣理性创设的永恒秩序,在这一理性秩序当中,宇宙万物,从无生命的东西一直到有理性的人,都被安排了各自适当的位置,被赋予了各自所应努力加以实现的本质,就连上帝自己也应服从这种神圣的永恒秩序,上帝不能否定自己。它要求从宇宙出发,从一个秩序井然、等级分明的世界的观念出发看待万物、规范万物,而不是从个体出发。自然法不过是理性造物对这种宇宙理性秩序的一种参与罢了。它强调的是法规而非权利,是对国家的义务而非个体的权利,最终,一切皆源于永恒不变的理性秩序。

  阿奎那在理性与信仰、自然与恩典之间除做出的微妙平衡不出三个世纪便被二者各自的发展打破了。宗教改革以天经地义的圣经取代了一贯正确的教皇,以更纯洁的基督信仰拒斥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教会,马基雅维利则代表世俗文明的潮流否定了教会和阿奎那的权威。目的论的自然和宇宙观到十七世纪便决定性地为机械论的自然和宇宙观所取代。自然法理论也由此以共同的自然人性取代了参与上帝共同体的宗教团契动机,人本成为自然的基本表达式,个体成为法律之终级源泉,自然法体系具备了前文所述的几乎所有现代特征和元素。当然,是霍布斯第一个系统地塑造了现代自然法所呈现出的基本性格的面貌。[page]

  同培根、笛卡尔一起,霍布斯成为启蒙运动的先驱人物。启蒙运动一开始就从人或万物的普遍的永恒性质中吸取它批判既有制度和提出改革这个制度的原则,它往往倾向于无视历史的生命力和现实的合法性,并且它相信,在既有制度表现出违反理性的地方就有必要将之变成一块白板,以便根据新的原则勾画出完整的社会。启蒙运动的这种无历史性表达了关于制度形成的理性建构意向。而这种建构意向则最终表达了对传统累积的厌恶,它要求以理性之雄心审判并解除中世纪等级秩序加诸个人之上的种种束缚。为此目的,它需要全新的观念和方法。培根把哲学完全局限于自然研究,拒绝传统的形而上学讨论,而只让教义去谈论神性以及人类超自然的命运。他把目的论的自然观当作危险的种族幻像之一,当作根本错误,正确之道则是将自然视为等待人力加以征服的机械物。霍布斯倒更愿意让人知道,他的自然观与伊壁鸠鲁同出一辙,他在超自然的观念中看出的只是一种由于对自然缺乏认知而产生的迷信。身居权位的教士们妄然地探讨为人力所不及的信仰领域,将这种迷信加以曲解和发挥,以满足其利益和权力,最终营就了一个教会的“黑暗王国”。与之针锋相对,霍布斯将上帝的本质特征归为任意的、武断的和不可抗的权能和意志,上帝并不提供可供的探究的神圣理性,人企图认知上帝的企图乃是上帝的亵渎和冒犯。人“对于上帝是什么完全不能理解,而只知道上帝存在”。上帝用以统治人类的权力不能溯源于他创造人类这一点,那就等于是说上帝要求人们服从以报答他的恩德一样。这种权力全部源自他的绝对意志和权能。“……正是由于这一权能,统治人类的王国和任意使人类遭受苦难的便自然而然地属于无所不能的上帝,这不是作为仁慈的造物主而属于他,而是作为全能的主而属于他。……使人遭受苦难的权力却并非永远来自人们的罪,而是来自上帝的权力”。如此一来,既然上帝的属性并不在于他的慈爱和理性,而在于他的意志,那么上帝创世就没有规则可循,他是凭意志从无中创世,并且创造是任意的,他可以凭意志随时否定自己而创出不同的世界。世界因此不存在上帝的神圣理性,不存在由神圣理性衍生而出的永恒秩序,换句话说,世界因此成为偶然的了。人被切断了一切通达上帝的阶梯,而直接面对一个变化无常、具有无限权能和绝对意志的上帝。借助这种唯意志论的上帝观,霍布斯实际上完全消除了阿奎那经院哲学所加诸偶然世界之中的宇宙理性和等级秩序。最终的结果和康德所做的一样:他完全架空了信仰,将之归于不可知领域,以此为人的自然理性留下了地盘。霍布斯说:“我们不能抛弃我们的感觉和经验,也不能抛弃毫无疑问是上帝传谕之道的自然理性。因为这是救主重临人世以前上帝赐给我们解决问题的才能。所以便不能用任何暗地信仰的手巾把它包起来,藏而不用,而要用来取得正义、和平与真正的宗教”。在此基础上,霍布斯进一步提出了关于约伯无辜受罪的问题,而是根据自己的权力提出的“。借助约伯,霍布斯对古典的神义论提出了挑战,以唯意志论的上帝观批判了理智论的上帝观,通过将上帝的属性归于不可知的绝对意志,清除了阿奎那上帝观中的神圣理性以及由神圣理性所设立的贯穿宇宙的永恒秩序。最终,霍布斯不再以形而上学或神学的论述出发,也不以对神的概念下定义为出发点,由此推演出神的各种属性。他不再将注意力集中于探讨神的性质,而是着手对个体自我内部的形成力量和各种激情进行完备分析。他以第一个真正的政治科学家自称,认为只有上述因素才能对正义的社会秩序问题作出正确的合理解释。他要求将政治哲学完全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成为一门关于世俗生活的科学。卡西尔用于马基雅维利的一段话同样也适用于霍布斯,即霍布斯的”思想利刃斩断了从前使国家固着于人类存在的有机整体的一切联系,它孤零零地存在于空荡荡的世界里“。

  在这个空荡荡的世界中,没有神、没有灵魂、没有目的、没有秩序,只有运动的物体,由于自然的原因它们必须运动。它们发生运动的方式称为自然规律,自然规律仅仅是对万物实际发生的方式所作出的以经验为根据的描述。霍布斯写道:“我出于思想的缘由而研究哲学,并且我搜集了哲学的所有第一要素,并按次序将它们整理为三类,记录如下:首先,我处理物体,以及它的一般性质;其次,我处理人以及他特有的能力和感情;第三,则是市民政府及臣民的责任。在第一部分中,包括第一哲学,以及物理学的一些元素,在其中我们可以考察时间、空间的原因、力、关系,比例、数量、数字和运动。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可以熟悉想象力、记忆、理智、推理、欲望意志、善与恶、诚实与不诚实,诸如此类的东西;第三部分所处理的我现在已经向你们表明的了”。在此,物体-人-政治制度组成了霍布斯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逐级的同构序列,正如在自然和宇宙中他从研究物体出发一样,对于政治生活的探讨则以人为出发点,而人也并不象笛卡尔认为的那样是一个自我可以通过理智把握自己的存在,他干脆就只是物质的和肉体的,由各种欲望和情感构成其心理活动的方方面面,这是政治科学的真正基础所在。[page]

  按照施特劳斯的分析,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并非通常认为的那样是机械论的自然观。他的政治分析和扮演过程的确贯穿了分析-综合法的严格科学性,将政治生活分析到最简单、最基本的元素,即个人及其自由,再以此为基础通过普遍同意的契约建立一整套的政治秩序。但是,再严格的分析过程也有一个终止点,而这个点在霍布斯就是人的最普遍,最低的日常生活经验,比如怕死和自我保全等。反过来,霍布斯严格的科学必最终则成为人们清楚地认知并固守日常生活经验的最有效工具。一切神秘的、经不起科学分析的东西都被它排除净尽,真的,再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比契约更不神秘,更清楚明白的了。“政治哲学,因为它的原则并非借自自然科学,也非借自任何其它科学,而是由经验提供的,所以独立于自然科学,而这些经验是每个都会有的,更确切说,它可以通过每个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检查的努力而加以发现。”因此,在霍布斯“认识自我”是其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心灵活动的原因并非仅仅通过推理才可获知,而且也可以通过每个人努力地观察自身的这些运动所获得经验加以认知”。人们对自身认知的努力就获取真正的生活经验提供一条较之科学方法更切近的途径。但人们必须为此作出努力,霍布斯呼吁:“让人们不要完全根据别人的行动来了解别人吧,这种办法只能适用于他们所熟识的人,而那是为数不多的。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

  霍布斯首先探析了人的基本心理过程。人身上有各种激情,这种激情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动因。激情的对象随着每个人的性格和教育不同而千变万化,十分自然且难以掩饰。善与恶与个人的激情感受紧密相关,没有共同的善恶标准能从客体的属性中抽象出来。当人们谈到何为善,何为恶时,他真正指涉的是对自身的促进或阻碍。人们为激情所指导,思想则并不能左右激情,相反,思想本身就是去欲求,到处探寻达到所欲目标的道路。因此,正确的自然法应排斥所有超自然的玄想,转而从最强有力的激情当中去寻找根据。霍布斯否定了关于人之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传统假设,认为这与自然事实不符。既然人天生不具备政治和社会属性,那么就必须回到前政治状态,即自然状态中寻找最强有力的那种激情。尽管霍布斯提到了美洲野蛮人社会以及文明社会的内战当中自然状态的历史现实性,但对霍布斯而言,历史问题并不十分重要。自然状态是从人的激情中推演出来的,为了揭示正确的政治秩序就必须了解人的自然倾向。在所有激情中,最根本的和最强有力的当时对死亡或暴死(violent death)的恐惧。这是每个人的自然生命必须面对和无法逃避的。这种激情激发了人最原初的自然欲望,即自我保全。自然使每个人都处于自由且平等的状态,在此,每个人都面临着同样程度的可能性被别人杀死,能力平等导致欲求平等。导致所有有着同样欲求的人们之间没有止尽的竞争,努力排挤、驱逐、征服甚至杀害敌对者以免除死亡之险,求得自保。对自我保全的欲求由此取代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telos),自然法要从人们自然在保全的基本欲望中加以推演,自我保全成为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源。基本的道德事实是基于此种欲望的权利而非义务,义务则是从这一基本的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中衍生出来的。没有绝对的、客观的义务,义务有约束力的程度不能危及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只有自我保全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基于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霍布斯切断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联系,只剩下人与人之间意志的相互敌对和冲突。竞争、猜疑和对荣誉的不停追逐靠成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普遍战争状态。这是一个苦难的自然状态。人们视对手为狼,随时准备吃掉对方以图自保。没有产业、没有商业、没有文学、艺术,也没有社会。人们不断处于暴死的危险之中,人的生命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等。[page]

  没有人愿意在这种自然状态中生活下去,人们更希望居住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享受生活的宁静,或者居住在卢梭诉自然状态中欣赏田园风光。但是,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摹具有更多的现实感,近乎残酷的战争状态,不仅提示了人自身体力上的局限,而且也提示了个人智慧和洞察力的局限。霍布斯认为,人们往往起塑着自己智慧上较之他人的优越性,并借助这种虑妄的优越性通过无意义的玄想营造一个梦幻世界,在其中,整个世界都得服从他的安排,万物都依他所期望的方式得以加工。有鉴于此,使人从梦幻世界中惊醒的唯一有效方式便是使他在战争状态中遭受到现实世界的无情抵抗。霍布斯:“人们除了根据自己所遭遇的意外灾祸推抡而外,便没有其他办法认识自己的黑暗”。今天,在日益分化的多元社会,人们越来越多认识到制度和法治的重要性,并力图寻求一种支撑现代社会的理论形态,使之与种种特殊的道德的、宗教的;哲学的教条相分离。在这样一种现代性处境中,社会不再需要一个中心,让它来安排个人和群体生活的方方面面。霍布斯对于个人智慧能力和道德能力局限性清醒认识无疑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让人们很难作为事实加以接受。但是霍布斯所要表达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暴力冲突的状态,而主要是一种和平没有切实保障的状况。在战争状态中,和平的获得仅仅是通过相互间的对死亡的恐惧,或者说和平仅仅是因为战争的危胁才得以留存“正象坏天气的本质不在于一、两场雨,而在于许多天的坏天气加总而得的一个总体倾向一样,战争状态的本质也并不在于实际的格斗,而在于一个可知的争斗倾向。并且一直没有与之抗衡的保证”。因此,普遍的战争状态毋宁说是一个夸张的逻辑表述。它旨在于帮助人们努力地清楚认知自我,同时也让人们明白:这种令人无法忍受的糟糕状态是人们迟早要抛弃的。正如霍布斯所言:“以上所说的就是单纯的人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它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自然不是充当人们生的直接指南,而是向人们照示应该避免什么。从自然关态中唯一可得到的补偿就是人们有可能摆脱自然状态。人们恐惧死亡,希望和平。理性,伴随着恐惧、希望的激情。提出了人们和平相处的基本的共同法则,即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发现的试命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去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显然,霍布斯的自然观中,没有神力没有目的、没有秩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被分解到最基本、最简单的元素,即孤离的个人,他不再受任何外在的限制,不再服从他人或某种等级秩序,他是完全自主和自足的。霍布斯的自然法不再是对宇宙理性的分享或对永恒律的参与,而是一套独立的理性主义体系,在其中,人们寻求最大限度的自我保全,和平是最好的途径,在不能得到和平这时,则可以寻求并利用包括战争在内的一切有利手段和条件,以满足个人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这是自然法理性诫命的首要条款。霍布斯的理性最终与传统的洞见事物本质的能力无关。它是纯粹属人的一种计算能力,它的任务就是找到或者说计算出一种最佳的途径、方法或规则以实现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显然,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是自我保全这样一个个体的权利要求,而不再是某种先在的永恒秩序及其划定的人们要承担的必然性义务。他在权与律(Right and Law)之间第一次作出区分:“……权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而律则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所以律与权的区别就象义务与自由的区别一样,两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这一区分是政治思想史的一个决定性转折点,它划定了一个从永恒秩序向人、从规范、义务向权利转变的新时代,也赋予现人自然法论述以个人主义的根本特征。现代自由主义者都承认所有自然法则以及所有社会和政治的责任和义和都源于并服从于自然权利。就此而言,可以认为霍布斯是现代自由主义奠基人。可以预料,为个人权利服务的社会、道德的以及政治的法律和制度较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乌托邦蓝图更行之有效。人类通向使自我利益合法化或得以确认的新道路已经开辟。[page]

  总之,为亚里士多德倡导,终由阿奎那所改造和发挥的传统目的论自然观认为:想在自然本身中发现自然的真正完美是徒劳的,必须超越自然领域去寻找这种完美。道德、法律和国家都不可能在自身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它们永远需要有超自然的援助,才能走向真正的完美。自然之光已经晦暗不明,并且不能凭自身的努力恢复光明,在中世纪思想中,有一个人类理性可以企及和支配的相对独立的自然法领域或神法领域并存。但自然法至多只是神法的出发点,唯有神法才能恢复由于人的堕落而丧失的原有的知识。理性始终只是启示的仆从。理性所具有的只是自然的理智力量和心理能力,它就在此范围内把人引向启示,并为启示准备基础,自然只是借以攀达神恩的阶梯。霍布斯则以最为直率的方式作出了相反的表述,通过将上帝归于无限的权能和绝对意志,他切断了在自然与神恩之间建立联系的可能性,扫除了上帝凭借其神圣理智安排的永恒秩序,通过将信仰归于不可知的幽暗王国,他彻底解放了理性。在霍布斯设定的“毁灭的世界”(Annihilated World)、“永恒寂静”(Eternal Silence)的世界、“非智性”(Unintelligibility)世界中,人直接面对一个不可知的唯意志的上帝,宇宙和世界中因此并不存在先在的理智、规范、目的和价值,人也因此获得了全部的自由和自主,自然本身可以提供完美,人的理性可以建立合理的道德、法律和国家。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然观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政治生活构想,前者以秩序、以规范为核心,后者则以个体、以权利为基点。

  (二)自然法与实定法

  霍布斯的自然法实际是一套审慎规则,或者拿康德的话来说是假言律令,而非绝对律令。它的基本表态式是:如果A,那么B,举例来说就是:如果能达到和平状态,那么我将遵守契约。发布自然法则的理性因此是一种计算能力,通过它寻求达到目的最佳手段。由此得出的结果是:每一个人只有当他确信遵守自然法可以达到自己所欲的目的时,他才会对之奉行不悖。否则,他没有理由去信守约定。如果自然法不被所有的人遵守,或者至少被一群众人中的大多数遵守,那么人们所最终欲求的和平及自保的目的将以失败告终。因此,如果我不能确定他人也同样遵守信约,那么,由于我难以达到目的,所以我将不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中,最高目的是战胜他人而非求得和平,那么我能有什么东西来保证当我依法行事时,他人也将同样如此?自然法告诉人们要信守契约,但是如果一个人无法保证别人也同样这样做,那么谁会愚蠢到仍去信守契约,但是如果一个人无法保证别人也同样这样做,那么认会愚蠢到仍去信守约定呢?“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因此,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虽然存在,但这仅意味着它的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它们必定发生效力。要使它发生效力只有一个办法可循,即设立一个权力,这一权力有足够的力量使得任何违规行为变得极为不利以至不可能。这种另外设立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者作为国家的人格代表拥有并施这种权力。

  总之,理性通过指示出多种途径帮助人们达到和平状态,但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条途径,是真正行之有效的,人们之间的相互敌对,猜疑阻止了人们依理性的诫命行事。因此,达到和平状态的首要条件便是通过一个普遍的契约使人们同意彼此放弃相同的权利给第三者,即国家或主权者,第三者运用手中的强大权力迫使每个人都遵守自然法,以此脱率战争状态,达到和平状态。

  霍布斯归之于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和不可分割的,并且几近于全能。他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其它多种制造和管理一个国家所必要的所有权力。在人们所能授予他人的权力中,主权是最大者。主权者可以不受任何外来限制地使用这一权力。如果有人能够限制主权者,那么这个主权者将不成其为主权者了。霍布斯否认在人民与主权者之间存在契约,在主权者的权力设立之前,没有人,只有人群,只有一群相互争斗的孤立个人。他们在订立契约时几乎转让了所有的权利、放弃了对所有事物的权利,而仅仅享有对自己生命的权利。即使是这种权利也只是事实上的权利,它因时因地而有大有小,要看主权者认为怎样有利而定,它也并不意味着对主权者权力的限制,因为“主权代表人不论在什么口实之下对臣民所做的事情没有一件可以确切地被称为不义或侵害的,因为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每一行为的授权人,所以他除开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服从法律以外,对其他任何事物都决不缺乏权利”。[page]

  十七和十八世界的国家和社会学说无保留地授受霍布斯上述论断的情形是罕见的。霍布斯之后的一个普遍信念是法律至上论,国王必须在法律之下,法律塑了国王。霍布斯明确否定了这种论断,他认为主权者具有制定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在高兴的时候可以免除对法律的服从,他将法律定义为主权者向臣民发布的命令,这一命令公开而明确地宣布人们可以做的和被禁止做的。在所有国家中,唯有主权者是立法者,主权者居于法律之上。法律与主权者体现为由下到上的层级关系。法律的最终根源乃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

  就自然法与实定法的关系,霍布斯认为二者相互包容且范围相同。这意味着实证法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对自然法的权威性解释。如果人们想知道自然法之理性诫命所确切要求之事,那么就应该到公开宣布的实证民约法中寻找答案。“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它道德……在平民纠纷中;要宣布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道德并使它们具有约束力,就必须有主权者的法令……”也就是说,自然法意指公道、正义等法律的道德基础。但关于什么是公道、什么是正义则由主权者的法令来定夺。结果是:任何实证法,只要其出自主权者之命令,便都是自然法的体现和施行。通过这种方式实证实际上取消了自然法。而霍布斯,在事实上,属于自然法的历史传统。“在法律和政治思想史上,没有文本不提及并分析他的哲学,将之视为自然法理论的一个经典表达。但另一个方面,在法理上,霍布斯归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历史。他的法律和国家的概念确实是十九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惊人预兆。……当人们谈论奥斯丁的时候,通常会想到他有一个特立独行的(Isolated)先导,即霍布斯”。

  霍布斯将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作为法律的最终根据贯彻了法律体系的前前后的,这种实证主义倾向在他与普通法法官柯克的争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英国普遍法的发展进行与英国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密不可分。普通法的形成时期较欧洲大陆法律的现代化要早。此时,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才刚刚起步。尚不足以提供可供仿效的现成模式。因此,英国必须借助自身机体内部的力量来营就自己的法律秩序,有王室权力、教会、议会、议会、地方力量、封建势力以及社区自治等各种复杂力量之间取得尽可能好的平衡,以实现治理的非人格化和跨地区化。这种独特的历史境遇使得普通法一开始就建立在习惯之上,表现出明显的成长和进化的原则。托克维尔一语道破了英国普通法的成长历程,他说:“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即使他们要对法律进行某些修改,使其适应社会时势,他们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对祖先留下的东西进行修修补补,只发展祖先的思想,只完善祖先的业绩。不要期待他们会改革者的面貌出现,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绝伦,也不愿承担冒犯老祖宗遗训的大罪”。波科克指出,正是基于这一点,普通法法官都强调普通法是超出记忆的,好象它自古以来一直都在治理着英国人,法官们就是运用这一观念来对抗制定法的绝对主义倾向。他们相信普通法是法律最完美的理想,因为它是由多少代人的集体智慧发展而来并加以阐述的自然理性。基于悠久的惯例和几近超自然的智慧,它的权威在王室和议会的法令之上。后者由于国王及其顾问的反复无常而只是短暂地存在,只有物质的制裁力量。而普通法则具有自然法甚至神法的效力,可以废除国王或议会的法令。

  这是霍布斯所不能接受的。为此,他与以柯克为代表的普通法法官展开了一场关于法律的对话。霍布斯在一点上与柯克取得了一致即法律的灵魂在于理性,他接受柯克关于衡平的定义。但是,霍布斯认为,成文法和制定法是首要的。他之称普通法为理性是因为普通法作为不成文法可以被吸纳进他的自然法当中。制定法之所以居首要地位是因为它是明确来自主权者立法权威的法律。理性所要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有制定法。主权者的立法行为是理性的体现。关于一件具体的罪行,首先要向的是它在制定法中是否得到规定以及怎样规定,法律推理制定法开始,它们是法律科学的定义。这些定义由主权主法者来确定,霍布斯强调:“在尘世生灵中,只有人类理性”。[page]

  柯克则给出了一个关于英国法的不同解释,这一解释以普通法的优先地位为基础。柯克认为法律是“经由长期的研究、观察和经验得出的人为的理性之完善”。对于柯克,立法仅仅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是一门艺术、一种手艺,干脆地说是神秘的东西,法官们通过无数的案例来发展并完善这门手艺。法官们并不制定新的法律,他们只是找出法律的解决之道。没有完全是新颖的案例。英国法是完善的理性的体现,它经历了许多时代的兴衰更迭,为无数博学之士一再去芜有精:提炼而成。没有人,出于自己个人的理性,能够较之更有智慧。立法并不提供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制定法被视为对具体法律元素的添改以嵌入现存法律机体,是一个组成部分。立法也不提供一套定义和公理,它只是部分性的补充性的,并非首要的。制定法应为普通法所严格节制。

  霍布斯则认为,柯克对于法律之基础和价值的解释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意味着将法官法庭和律师置于主权方法者之上。这些人意图取得主权者的权能。法律不是法官们思考得出的,而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们只是对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必须忠实于立法者的意图。主权者有节制司法的权力,法律之所以成其为法律乃是由于主权者明示或默许的授权。“问题在于谁的理性将被接受为法律。这并不意指任何平民的理性……同时也不象爱德化?柯克爵士所说的那样,是他那种经过长期研究、观察和经验得来的后天的完整理性……因此,构成法律的便不是法官的慎虑或低级法官的智慧,而是我们这位人造的人-国家的理性和命令”。显然,在霍布斯的法律观念中,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道尽了法律的一切,他活脱脱地就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

  (三)霍布斯-自然法传统中的经典人物:一个宗教上的解释

  法律实证论在霍布斯并非什么时新的东西,这是一个古老的论题。在古希腊智者、在伊壁鸠鲁、甚至在西塞罗的法律著作当都有其强有力的声音。而霍布斯的独特在于他与中出世晚斯唯名论思潮的承继关系。

  唯名论是与以阿奎那为代表的唯实论相对立的另一中世纪的思想潮流。它与英美思想传统有着很深的亲和关系。奥卡姆这位十四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常常被人们比做休谟,洛克本人也承认唯名论对其思想的重要性,而下文将论证霍布斯与唯名论的承继关系。

  最好的办法是将唯名论的思想放在1277年欧洲大学中所发生的一场理智生活的崩溃和转折的背景中加以考察。这场崩溃由巴黎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所发布的谴责引起。其中心议题是将托马斯主义的一长串哲学命题贬斥为对基督信仰的反动。基督信仰的本质特点在于:在理解上帝和宇宙的关系上,它力图自始至终利用自由的创世活动的伦理观点。从宗教信仰的立场出发,它坚持源初存在的人格,它将上帝创造世界的过程不是想象为上帝本质的显现的逻辑的必然性,而是想象为意志活动。这些思想因素所集中表现的概念是意志自由的概念。它最终发展成为“万物创造于无”的思想,发展成为从上帝的意志创造世界的不受原因支配的思想。每种解释宇宙的企图从而被排除了。宇宙的存在是因为上帝要存在,它之所以象现在这个样子是因为上帝要它这样,这意味着上帝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出任何一种与现在不同的世界,意味着上帝创世全凭其自由意志,而非理智,这个世界是个偶然的世界,没有必然性的普遍法则。

  林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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