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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8-13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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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此事自去年初一直被媒体追踪报道,也是我一直颇为关注的有关律师参与立法的新闻。据《法制日报》9月16日报道,我国首部由律师主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依我之见,委托律师起草法规草案不仅是立法模式的一种制度创新,同时也是律师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具体体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律师参与立法、参与公共事务的成功范例,它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律师这一“司法之士”也可以成为“立法之师”。

  传统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是由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而该行政部门往往会受部门利益、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置公平竞争和公民、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于不顾,在法规草案中为自己的部门或行业片面地争权夺利,垄断性地划定本部门和行业的“势力范围”,立法腐败往往也就滥觞于此。

  律师尽管在法庭辩护和民事代理上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但在立法上则明显具有利益相对中立、超脱的特点。实践证明,由地位相对超脱、利益相对中立的律师主持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规中的部门利益垄断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堪称立法腐败的“克星”。“专家立法”是近年来立法的一种新趋势,某些知名的法学教授在立法活动中颇为活跃,俨然成为立法机关的常客。其实,所谓专家不仅是指学术型专家(法学家),也包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型专家(法律家)。事实上,律师界聚集了一大批法律精英,其中不乏精通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某一专业知识领域的资深律师,而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明显具有略高一筹的优势,甚至可能让某些只会纸上谈兵的学者们望尘莫及。相对于某些学究气浓厚的学者,关注实务的律师往往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的“先见之明”,对法律漏洞之类的立法缺陷具有较强的洞察力。正如法学大师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价值在于适用,法律从它诞生、实施的第一天起就要接受诉讼的司法考验。因此,充分利用律师群体的智识资源,尊重律师阶层的立法建议,的确是立法机关的明智之举。

  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可以视为通过利益整合,化解不同利益集团矛盾冲突的政治性活动,立法是最贴近政治生活的一种法治活动。律师参与立法也是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生动体现。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呼吁律师要“走向政治”,认为参与政治生活、谋求政治品质的改善是新世纪赋予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

  在许多国家,律师在作为立法者和民意代表的国会议员中的高比例,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律师也是影响议会立法决策的所谓院外集团的主体。在我们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近三千名代表中六名律师代表仅占0.2%的比例,这种尴尬的局面亟待改变。律师可以也完全有能力在司法之外的更广泛的公共事务领域发挥作用。

  依我之见,律师参与立法的形式或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委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精英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二,就法律法规草案重点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律师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的“立法意见书”;三,律师通过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参政议政、审议表决等形式参与立法过程和影响立法决策,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者。

  在常人的印象中,律师职业的确有以受雇用者的身份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有偿服务的角色特点,而让律师适度参与立法之类的公共事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律师角色的商业气息,凸显律师职业的公益色彩和“治国平天下”的胸怀,使律师的公众形象由单纯的私人利益代言人转变为公共利益的维系者。用江平先生的话讲就是:律师应当多一些哲人的气质,少一点商人的习气。从广义上讲,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可以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指诉讼领域的辩护、代理,非诉讼的调解、咨询,还可以拓展为立法事务的辅助性服务。作为律师,为国家立法作出自己的贡献,也不失为引以为荣的无形资本。[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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