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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角色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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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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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摘要: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代写论文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
摘要: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代写论文 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

关键词: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会;劳动者;权益维护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写职称论文 这是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作的概括。2001年l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重申了工会这一本质属性,突出了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角色赋予了很高的期望。本文以《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依据,对工会的法律角色作一探讨。
一、工会的职能
《工会法》第2条规定了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写毕业论文 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工会的职能,其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和教育劳动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为了实现这一主要职能,我国工会的具体职责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这是工会职能的重中之重。在工会产生之初,工人就是为了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而组建工会的,工会是为维权而产生,因维权而存在的。为实现这一职责,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劳动者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密切联系劳动者,听取和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帮助劳动者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劳动者服务;动员和组织劳动者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二是教育职责。教育职责是在维权职责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会要教育劳动者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队伍。
二、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工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成为法律系中独立的一方主体。[1]从世界各国工会法的规定来看,工会法人资格的确认已经成为一种通行惯例。[2]我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表明全国总工会、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已经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基层工会组织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民法通则》法人条件的就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就不享有法人资格。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基层工会组织能否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有经费以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工会法》特辟第五章专门对工会的经费予以规定,《工会法》第42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而《工会法》第43条还规定了催要工会经费的支付令程序,如果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缴纳经费,基层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这些做法不仅使工会追讨经费有法可依,而且强化了其作为弱势一方的诉讼地位,节约了诉讼成本,大大降低了工会对企事业单位经济上的依附性。[3]工会经费的强制拨缴程序为工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了财产基础,法人既然拥有独立财产,便能够以此财产负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逻辑结果。[4] 并且,在200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民事审判中如何适用《工会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确认工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执行工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事业单位财产时,禁止连同工会财产一并执行。
三、工会的权利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代写硕士论文 基本的当事人一方是资方,一方是劳动者,工会不是劳动者,但工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责决定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工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工会法》第三章共16条完整地阐述了工会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全文共98条,涉及工会的就有10条,这表明国家立法机构对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充满期待。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然职责。劳动交换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不具备与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决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问题上,资方掌控话语权。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要接受资方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劳动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团结起来,集聚力量才能在与资方纷争中平起平坐。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抗争,劳动者的工会权利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工会领导是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工会的组成人员是劳动者,劳动者所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来源的最大部分,工会活动的最大支持是劳动者的积极参与。正是由于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比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组织更有针对性、更为切实,对此,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确认。《工会法》第1条开宗明义宣称是为了确认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才制定工会法的,而第6条也宣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从宏观角度来谈的,要使工会的维权功能能够落到实处,就必须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会权利。根据《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工会的具体权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是交涉权,第二是意见权,第三是监督权,第四是签订集体合同权,第五是参与劳动争议权。《工会法》第22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此项即为工会的交涉权。而对于工会的交涉,用人单位不能置之不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会的交涉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对于少数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当然,工会的交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如果没有实质内容,那么这项权利就等同于无,所以工会的交涉权必须同意见权等实体权利紧密相连才能发挥其效应。
工会有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处分、解除合同、裁减人员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工会法》中对工会的意见权仅规定了处分、解除合同两个方面,但是《劳动合同法》却把意见权扩展到资方的经济性裁员方面,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措施,必须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这是经济裁员的必经程序,并对裁减多少人、什么时间通知工会都做了更为量化的规定。
工会对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资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是劳动者与资方协商达成合意而解除,也可以一方不经对方同意单独解除。劳动者与资方都享有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权仅仅是针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单独解除合同并不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由于就业岗位的供大于求、资方的强势地位,使得资方会有随意解除孕妇、工伤者的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费、支付的经济补偿费达不到标准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出现,这时,工会有权对资方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要求资方重新处理。而劳动者试图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因劳动者往往文化水平比较低,并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撰写起诉书、如何到法院起诉,工会可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劳动者收集证据、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理诉讼等,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代表劳动者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集体合同,又叫集体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同该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集体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5]在我国,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缔结的书面协议。[6] 集体合同是为某个企业所有劳动者确定一个最低标准的劳动合同,而资方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事项可以高于集体合同,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简言之,集体合同具有保底的作用,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新增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工会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主要是看中其作为组织具有与资方进行抗衡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单个劳动者所不具备的。对于资方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工会有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跟资方是对立的关系,由于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劳动者与资方发生劳动争议是常有的事情,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资方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来解决争议。和解由于是劳动者与资方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双方自由意志的充分体现,并不需要工会介入。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劳动者与资方只是相当于“原被告”,并不掌控结果,调解或仲裁结果往往与劳动者或资方的想法相左。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28条规定了工会是必须介人调解与仲裁程序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根据1993年原劳动部颁行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部分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代表人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这表明,在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工会代表的一票是很关键的,不论其投给职工代表还是用人单位代表,都会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局面,由此可见,工会对调解结果的产生扮演着重要角色。依据1993年原劳动部颁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7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表面上看既缺少了职工代表又缺少了企业代表,但是工会是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的,工会代表是既可以代表工会又可以代表劳动者的,真正缺少的仅是企业代表。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经济体制,代写医学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利益差别逐渐扩大化。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已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经济的有序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劳动者和资方都是市场的主体,劳动者要用自己的劳动(包括智力和体力)去取得报酬;用人单位也要通过生产和经营,创造更高的利润,从这一点上讲,他们都是市场中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平等主体。但是在我国,还有不少企业依靠原始剥削方式来盈利,想方设法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减少劳动者福利,甚至非法拘禁、强迫劳动,而这种案件的发生往往与工会的不作为是关联的,工会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更加迫切。但是我国现有的工会是脱胎于旧经济体制中的,工会的地位、作用受制于体制、观念等因素,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更多是找企业党委或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无论劳动者还是工会干部自身都认为工会的作用仅是逢年过节派发福利品而已。实践证明,行政化、僵化的工会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的需要,必须对之进行改革。对于工会来讲,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没有很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意味着失职。尽管工会的工作繁杂琐碎,但其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来开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工会最基础、最根本、最应重视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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