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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部崛起与竞争法律秩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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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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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部崛起 竞争法律秩序 经济安全


内容提要: 实现中部地区经济崛起,就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上做到维护竞争秩序与保障经济安全两者并重。竞争法律秩序是实现中部崛起的基础,经济安全是中部崛起的保障,培育本地区企业的竞争力是中部崛起的必由之路,地方政府是促进中部崛起的核心力量。

区域经济 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中国中部的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西、山西六省要消除地区封锁和地区垄断,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处理好区域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缩小与发达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实现中部地区的经济崛起,就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环节上做到维护竞争秩序与保障经济安全两者并重。  

一、竞争法律秩序是实现中部崛起的基础 

(一)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  

我国的改革开放,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的实质就是在国内经济体制中引入竞争机制,开放的实质就是积极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不断完善管理,开发和采用新技术,从而促进社会技术进步。竞争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必须按照最经济的原则行事,结果使生产的技术得到改进和推广,社会产品的成本得到下降,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创造力。  

竞争能够调节生产和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使社会供求趋于平衡。这是因为竞争机制中最活跃的是价格因素,市场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而变动,价格变动对供求产生反作用,从而调节资本的不断流动。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过程就是市场上的经营者开展竞争的过程,价格机制就是竞争机制。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着竞争,社会资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竞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竞争一方面使那些实力较强的竞争主体拥有较为稳定的市场条件和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和继续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又会使那些缺乏竞争力的竞争主体被排挤出市场竞争领域。优胜劣汰既是对优胜者的褒扬和激励,也是对失败者的鞭策和贬斥。  

(二)中部崛起需要公平的竞争法律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已经得到了良好的发展,而中西部地区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经济活力不足,与东部地区在各方面形成了发展差距。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中西部地区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所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市场主体的资格,明晰产权,完善财产流转制度,打破国有经济的垄断局面,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最终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中部的崛起。  

马克思认为:“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 德文的“竞争(wettbewerb)”含有地位平等的竞争之意。把这一语词同另一德文语词“秩序(ordnung)”联合起来构成的词组“竞争秩序”,于是天然地就包含了“社会公正”的意思。  

保护公平竞争是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良好的经济秩序必然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出发点,只有实现了竞争前提、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才能充分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竞争秩序是指竞争的强度、力度、范围、方式和途径都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不会出现限制竞争和垄断的状况。但是,由于竞争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垄断性的倾向,因而不是自然有序的。随着自由竞争的不断发展,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通过划定价格、划分市场、分配产量等各种不正当竞争方法去排除和窒息竞争,使原来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成为垄断组织和非垄断组织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个人和企业在交易上不能取得相应的利益,在发展上也不能获得按自己意志发展的机会,竞争机制的功能难以正常发挥,经济也就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基础。  

这种情况大量存在于国内市场之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到来,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破坏作用也愈加明显。各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者通过协议、串通等方式影响公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比比皆是,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法律,特别是运用市场规制法律来规范、消除对竞争不利的行为,保障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公平竞争秩序将成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中部地区要密切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特别是要把反垄断与经济发展、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联系起来。运用相应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整体中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可以在市场中提供一个健全的价格信号体系,使各种资源的功能和效用得到准确的显示,保证各种资源能够配置到最稀缺和功效发挥最大的地方,解决分工的优化问题,发挥分工主体的比较优势,在实现利益和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创造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经济安全是中部崛起的保障 

经济安全是一个含义非常丰富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受到某些来自国内、国外因素的干扰甚至打击时,具有足够的抗衡和抵御能力,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也能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经济在整体上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部地区在发展经济时,应当注意保障地区的产业安全和贸易安全。  

(一)保障地区产业安全  

地区产业安全是指—个地区的产业对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各产业部门可以主要依赖本国的资本、技术和品牌获得发展,并且各产业间能够保持均衡协调的比例,同时支柱产业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民族性,随着国际投资和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各国经济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会面临如何有效地保护本地区的产业安全,如何分散外资在同一产业的集中度,如何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本地区产业、企业的垄断和控制等—系列问题。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国际分工的扩大和深化,但各民族经济并未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对于中部地区,在吸收国外资本的同时,应当使外资进入关键产业的深度和广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要注意适度保护地区产业的发展,防止国家的经济命脉掌握在外资手中。当然,这并不认为中部地区的每个省份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但根据比较优势理论 和国际分工规律,如果中部地区具有安全性的产业结构,就可以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建立处于更有利地位的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能够不依赖于外国产业的提升而自身可以不断升级,并且能够抵御外部经济动荡的冲击。  

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使得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将更多地进人中部地区的各个省份。外资进入一方面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外资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市场份额增长加快,形成垄断,使中部地区的国内企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综合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结构法》等法律来进行规制,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  

(二)保障地区贸易安全  

地区贸易安全是指一个地区的对外贸易在受到来自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冲击时,依然能够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具有足够的抗衡和抵抗能力,贸易额能够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经济全球化使得任何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各国、各地区的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的交易大部分都是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实现的,对外贸易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如何使中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和贸易利益不受到威胁和损害,避免国民经济受到来自贸易方面的损失,已经成为中部地区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  

目前,从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已成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对国外商品、技术、服务以及外国资本的直接投资进行一定的管制。如果商品、技术、服务以及直接投资进入市场时或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地区的市场竞争,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从另一角度来看,通过在对外贸易中实施贸易保护主义、市场进入壁垒以及进出口卡特尔等国家垄断行为,特别是通过国家立法来明确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在某种程度上使竞争受到限制,本国企业将面临较少的竞争甚至完全没有竞争。企业总会为了追逐垄断利润而试图创造出垄断地位,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控制其他国家重要的工业部门,抑制民族工业的成长,并造成后发国家的企业在资本、技术和市场方面对垄断企业的依赖。这种依赖会加剧后发国家民族经济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所以,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国家垄断行为对后发国家的某些产业会形成一定程度的保护,国家垄断行为就会起到保护国内市场、保护竞争秩序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  

国家垄断行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本国的利益,避免不合理的、过度的竞争,减轻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资本、技术和市场方面对垄断企业的依赖,保护国际市场中的有效竞争,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企业竞争优势很少来自于政府对竞争的限制或对企业的直接补贴。从长远考虑,企业可能因为国家垄断行为,逐渐丧失对市场动态的关注和参与竞争的基本能力,也致使相关产业失去了持续增长的内在机制。在未来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些企业就可能不堪一击,所谓的经济效率很难经受住国际竞争的考验。  

此外,应当将垄断与国家的对外贸易促进措施相区别。有关商会、协会的协调、组织活动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的合理扶持不应被视为是对对外贸易秩序的扰乱,这是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要正确界定合理的促进措施与垄断之间的区别。  

三、培育本地区企业的竞争力是中部崛起的必由之路 

一个地区经济繁荣的根本动力在于该地区竞争力的提升,而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是该地区各个产业部门和企业本身竞争力的提升。所以,中部崛起不仅需要外国和其他地区的投资,还需要培育本地企业的竞争能力,这才是中部崛起的根本出路 。培育本地企业的竞争力需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正确看待企业合并控制问题  

各国《反垄断法》对于可能导致改变市场结构从而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状况的企业合并都进行规范和管制。《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主要体现在企业经济力的集中上,它泛指任何可能导致经济控制力转移的交易形式,如股份收购、资产收购、合营企业、人事控制和独家许可使用协议等。  

为维护竞争的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公正,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合并都予以规制。对我国是否应在《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合并加以规制这个问题,很难作出简单的肯定或者否定回答,需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国外的立法经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外的《反垄断法》就企业合并加以规制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形成过度集中的市场结构。然而,产业的适度集中却正是规模经济效益得以发挥的前提,目前中部地区企业规模的状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企业分散、行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效益低下。一方面,我国主要工业现有的生产规模与应达到的经济规模存在很大差距;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工业企业盲目进入,造成过度竞争,导致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中部地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经济不发达的问题,而非市场集中度过高的问题。  

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加以禁止也不是采用一种僵死的标准,而是适用灵活性非常强的合理原则。可见,《反垄断法》对企业结合行为的控制是一个权衡利弊的结果,而这种权衡利弊的过程也是进行政策选择的过程,因而其灵活性和不确定性比较明显 。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在制定之中,在未来《反垄断法》的适用上,特别是对企业的合并控制方面,中部地区应当严格区分规模经济和垄断行为,适用灵活性非常强的合理原则,积极培育中部地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正确处理垄断的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或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赋予法律适用的豁免权 。《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 。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是有区别的,适用除外(exception)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范围,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而豁免制度(exemption)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是违法行为,有确定的范围,而且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合理性,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为了协调一国竞争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关系,维护社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设有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适用除外和豁免制度一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从《反垄断法》的社会性出发,为避免在特定的经济部门进行不必要的竞争而造成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降低;另一方面是从《反垄断法》的本意出发,保护那些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的利益。因为这样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具有限制竞争的性质,但究其实质则是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并未同《反垄断法》的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本意相违背。中部地区一定要明确这两个制度,运用好这两个制度,这样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中部地区的利益,保障中部地区的经济安全,维护一种实质上的公平的竞争秩序。  

四、地方政府是促进中部崛起的核心力量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是否应该起作用,应该起什么作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论的话题。认清这个问题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完善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地方政府介入市场的身份和目的  

地方政府也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其介入市场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  

1.政府在市场上如果是作为一个合作者,那么它就拥有顾客的身份 政府这样的顾客需求广泛,这些需求的满足使它可以执行其职能活动。在交易中,政府以顾客的身份与合作者建立关系。比如政府需要建设办公场所、购买办公用品等等。在这种身份背景下,政府由于考虑到自身部门的利益,可能会在参与市场时,从自身利益出发,这种自利性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对于中部地区,市场秩序还不健全,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思想仍然存在,如果不能约束地区的自利性,中部崛起将很难实现。  

2.政府如同企业一样参与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所以;方面需要政府为市场的有秩序运行提供基础设施,如铁路、公路、通讯、废物处理、水处理、能源生产和销售等;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提供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如法律法规、法院、警察和监管机构等。相对而言,制度方面的基础设施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关系到市场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中部地区的市场环境建设还很不完善,这就要求中部地区的政府作为主导,提供市场竞争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制度,为中部崛起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  

3.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在市场上所起的最后一种作用就是作为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它确定了市场活动的行为者所应遵守的准则。比如,在与市场有关的方面,它规定了哪些行为应当被禁止。作为国家权力,它还会采取执行规范的必要措施。政府通过执行竞争法律的方式行使这种职能,可以在市场机制不能良好运作时重建市场机制,也可以在市场所产生的效果不十分令人满意时起到补充作用。如果中部地区的政府能够履行好这一职能,将极大地促进中部地区的市场建设和经济发展。  

(二)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我国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各个地方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利益发生了冲突,要想获得更多的利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地方之间的竞争就必然会出现。地方政府经常通过公共政策和行政力量来进行竞争,很可能导致其不计成本,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  

这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从狭隘的地区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的竞争或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的竞争,进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统一、开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要符合这一要求。然而,如果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区或部门利益出发,人为地割裂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其结果往往是形成地区经济封锁或部门经济割据,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集中体现在破坏市场环境,阻碍地区间的商品和要素流动,使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扭曲价格,排斥竞争,抑制企业的竞争优势,阻碍规模经济的实现以及企业竞争力的提升等方面。  

此外,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还可能带来非正常的价格大战。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常常在招商引资时并不强调市场环境建设和制度建设,而是强调本地区的价格条件,特别体现在对土地价格的处理上。这种一味强调地区吸引投资额度的短期行为,忽视了吸引投资的实际后果,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很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出现。目前,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并不是中西部地区特有的现象,在东部地区也存在着通过破坏市场竞争来获得短期利益的现象。  

基于以上情况,要实现中部崛起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途径,指导地方政府竞争的制度设计,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良性竞争。国务院于1980年10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0年11月《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以及2001年4月21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都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禁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区封锁行为,破除地方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努力。在送交人大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也有关于规制地方保护主义的相关条文,这都为规范地方政府的竞争行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综上所述,要实现中部崛起的伟大战略,就必须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途径,建设良好的市场竞争法律秩序,切实保障经济安全。中部的崛起,离不开本地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我们应适当地运用竞争法律,特别是竞争法律中所确立的合理原则,培育中部地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这也是中部崛起的必由之路。当然,在促进中部地区的竞争时,我们还应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地区封锁和恶性竞争,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优势,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中部经济的腾飞。  


注释:

[1]区域经济,又称地区经济,是在经济结构关系或经济空间的地域分异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具有地方化特点的地域经济综合体或地域生产综合体。参见张军洲.区域金融分析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31.  

[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89.  

[3]何梦笔.德国秩序政策理论与实践文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4. 

[4]比较优势(comparative advantage,也可译作“相对优势”或“比较利益”)原则认为,如果各国专门生产和出口其生产成本相对较低的产品,就会从贸易中获利。或者反过来说,如果各国进口其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将从贸易中得利。这一简单的原理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不可动摇的基础。参见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 .l6版.北京: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社,1999:556.  

[5]王瑛.经济安全——中国面临的挑战 .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12.  

[6]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  

[7]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66-169.  

[8]王先林.WTO竞争政策与中国反垄断立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0.  

[9]杨紫烜.经济法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8.  

[10]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58. 

[11]上述是笔者的观点,在目前国内学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详情请参见许光耀,合法垄断、适用除外与豁免 //竞争法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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