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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法官需要“论资排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3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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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论资排辈”似乎已经成了一个贬义词,尤其是在人事制度管理的改革浪潮中,各行各业都在努力打破论资排辈的旧模式,想方设法寻找根治论资排辈这一痼疾的良药,以追求竞争择优的全新模式。诚然,论资排辈在很长时期内和很多行业中,几乎成了一成不变的定律。在我国远古时代,论资排辈便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不仅官场上如此,就是在武林江湖中也是 “先进山门为大”,而且一直沿袭至今。就是现代,前辈教导后辈,年龄大的教诲年龄小的,胡子长的傲视胡子短的现象仍很普遍,很多单位在提拔干部时,仍然是以工作时间的长短、年龄的大小,来论资排辈,于是出现了无能者靠熬,有资、有能者靠等的怪现象。这些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说:“那些年龄大的同志已经工作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所以应当给予照顾嘛,而年轻的同志来日方长呢………”在这种论资排辈的传统下,那些年龄大、职龄长的同志自然优先提拔、晋升。由于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于是各行各业都抛起了破除论资排辈模式,追求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等人事制度改革的热潮。

  司法机关也概莫能外。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也纷纷推出了职业准入制度,打破法官和检察官职位选拔中的论资排辈旧模式,选任法官和检察官坚持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年龄、不唯职称,而只注重学历、能力和业绩。于是乎,一批学历高的年轻法官和检察官脱颖而出,纷纷占据了法院和检察院系统中的重要位置,而那些学历不够高,年龄比较大的老同志则纷纷“让贤”,退居二线或者提前退休。

  笔者并不否认,“论资排辈”在众多行业确实成了制约其良性发展的痼疾,但是是否每个行业和职业都应当排除“论资排辈”的做法呢?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而应当根据各种职业本身的特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至少在法院系统就不应当彻底抛弃“论资排辈”的做法,尤其是在选任法官的过程中。当前法院系统推行或试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法官员额制和法官助理制等改革,都是在力求破除“论资排辈”的用人旧模式,这样便使一大批审判经验丰富而学历较低,又缺乏改革创新精神的大龄法官纷纷落选,或退居“二线”,或沦为法官助理;同时也使一大批中青年法官走上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岗位,成为法院中的审判业务骨干。法官制度的改革似乎迎来了一个明媚的春天,可事实上如何呢?根据最近几年来的统计,法官队伍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绝大多数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官;导致信访申诉案件与日俱增的也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官;造成法院和法官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的还是这些“年轻有为”的法官。这些问题的频现,不得不令我们对当前的法官选任制度和模式进行反思。

  法官是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特殊群体。法官除了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外,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职业伦理道德修养,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他人和影响他人。法律是以公正为最终的和永恒的价值,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的最主要的主体,就应始终以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终生追求的目标,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官应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职业性、终级性和公平优先性等特点,而法官是司法权的主要行使者,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中应当始终处于保守、消极、被动和中立的地位,运用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根据自己对事实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根据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内心信念,居中裁判。法官的社会职责主要是通过审判案件来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和纷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力求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而且还要具备良好或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试想,如果让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不久,还未成家的年轻法官,负责审理离婚案件或家庭纠纷案件,他(她)丝毫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体会,他(她)除了机械地运用法律外,还能做什么,又怎能妥善地处理好此类案件,当事人又怎会对他(她)的裁决结果信服呢?一个没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在办案中又怎能把握时机适时进行调解或妥善处理那些突发事件呢?法官的职业伦理和道德品性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磨炼,不断培养,要经过多年的熏陶和积累,才会养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一个职业伦理和道德素养尚不高的法官,又怎能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神呢?[page]

  因此,世界各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法官中的论资排辈现象也就成为正常现象,而且也非常必要。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为中年人和老年人,而鲜有年轻人。我国香港的法官也多是资历较深、年龄较大、经验丰富的中老年人,从而使法官的任职被视为其一生中迟来的辉煌。我国大陆的法官则只需年满23周岁即可担任,应当说任职条件是相当低的。让那些经验欠缺、品行尚未定型的年轻法官担当审判大任,颇值得担忧。他们虽然具备了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但是他们的实践经验并不丰富,职业道德修养也有待进一步考察和确认,应当通过较长时间的锻炼和实践,才能基本胜任法官职业。我们知道,法官从事的是比较复杂的脑力劳动,不仅需要业务能力,更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样才能正确行使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鉴于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选任法官时“论资排辈”不仅不能废除,而且还应当适当强化,“论资排辈”在选任法官时应当成为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把那些虽然学历不是太高,但审判经验丰富且职业道德素养又较高的老法官轻易淘汰出法官队伍,一名在审判员位置上干了多年的老法官,审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恐怕远远高于刚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名牌大学法学硕士,甚至博士。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在选任法官时坚持“论资排辈”呢?

镇江润州区法院·清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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