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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届定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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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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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移送案件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何谓“主要证据复印件”,各地认识不一,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对此认识不一。实践中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审判人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据以定罪、量刑的某些关键证据公诉机关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二是律师在庭前阅卷时,仅以主要证据复印件为公诉证据的依据,在准备庭审辩护、书写辩护词时,仅以这些证据为依据,展开辩论,而在庭审中发现又有关键证据出示,来不及准备,造成庭审准备不足,辩护不利。鉴于以上问题,笔者针对刑事诉讼的特点,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实践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主要证据复印件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该规定说明,起诉时,起诉书中应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一)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二)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该规定说明,确定“主要证据”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确定主要证据应依据该规定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该规定说明,对是否移送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审查权在审判员,依据是上述对第(五)项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该条说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中包括属于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二、对主要证据具体应当如何理解

  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但不同罪名,不同量刑情节对证据种类、证据数量的要求不同。

  首先,要根据起诉罪名确定考察主要证据的种类、数量,要能区分不同罪名和同一罪名的不同情节对主要证据有不同要求。如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足以构成威胁就构成犯罪,一类是结果犯,即造成危害后果。对于前者,关于定罪的主要证据至少应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物证照片或视听资料、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等;对于后者,除包括前述几类证据,还应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活体鉴定或死者尸体鉴定、损害财产清单、价格鉴定。如侵害财产案与侵害人身权案件,前者主要证据包括: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物证照片、物品价格鉴定、退赃证明等;后者主要包括: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被害人伤情照片、被告人赔偿证明。前面举两个例子做个说明,即在对不同罪名的案件、不同情节的案件确定主要证据有所不同。因此,确定主要证据时,应针对个案的特点予以分析确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确定主要证据的依据。[page]

  第二、对涉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应确定为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对被告人在量刑时,或是加重、从重情节或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主要包括:1、加重、从重情节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证据、多次侵害的证据、手段恶劣的证据、累犯的证据、存在伪造证据、串供的证据等;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自首、立功、未成年、有精神病等;3、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这些证据亦应作为主要证据,如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持枪抢劫、轮奸、奸淫幼女等。上述情节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应当作为主要证据予以移送。

  第三、对于同种类多份证据,应移送能全面、准确、直接反映案情的证据。如有多份证言证明犯罪发生及如何进行的,对证明最全面、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予以移送。对于有直接证据的,应先移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具有重要补充作用的,也应移送。

  三、在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时常忽视的几类主要证据应予以关注

  经走访一些刑事审判人员及刑事辩护律师,普遍反映有这样几类证据,公诉机关容易忽视不予移送。

  1、证明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如自首、立功、退赃证明、赔偿证明、防卫过当材料、避险过当材料等;

  2、证明侵害程度的证据:如物证鉴定、价格鉴定、伤情鉴定等;

  3、证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证据:如被告人年龄证明、被告人精神状况证明;

  4、被害人是否特殊侵害对象的证据:如强奸案件被害人是否为幼女的证据:强奸案件被害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的证据;

  5、证明个案特殊情节的证据:如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是否报案、是否逃逸的证据。

  上述证据往往对被告人的量刑作用很大,成为审判人员在庭审中需要重点查明的情节,成为辩护律师做从轻、减轻处罚辩护的依据,因此,应作为主要证据予以移送,不应忽视。

  四、对于主要证据复印件未在庭前移送如何处理

  1、首先应明确确定和审查主要证据的主体。在前面笔者已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列举,根据这些规定,“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确定,是否移送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审查权在审判员。对“主要证据复印”予以关注的主体是公诉人、审判员、辩护律师。这三类主体,公诉人移送起诉时即初步确定移送哪些材料不移送哪些材料,公诉人当然是确定者,但审判员是对案件主持审判并最终决定刑罚、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在对“主要证据”有争议时,除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确定外,应由审判人员审查最终确定。

  2、审判人员庭前阅卷,对缺少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应向公诉人提出补充意见。尤其是对于普通程序刑事案件,案情较复杂,审判人员在庭前要做必要准备,确定庭审焦点,列出庭审提纲,辩护律师在庭前也要做必要准备,确定从轻、减轻或无罪辩护的切入点。如明知缺少某些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予补充,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则准备不足,不利于庭审中全面审理和适当辩护。因此,审判员在阅卷时,发现缺少某些主要证据复印件,应建议公诉人补充,公诉人应当补充。

  3、在庭审中,公诉人新提交了主要证据,而未在庭审前移送,应当休庭,给审判员、辩护律师必要的准备时间。一些主要证据,公诉人在庭前未移送复印件,而在庭审中突袭,势必会让审判员和律师措手不及,扰乱庭审审查计划和辩论计划。因此,审判人员认为是主要证据的,如果匆匆进行庭审,不利于案件准确、充分的审理。休庭进行必要的准备,体现出对庭审严肃性、对庭审效果、效率的重视。

  综上,公诉案件在起诉时,附带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实践中,应对此充分重视,准确界定哪些是主要证据。切实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要求执行,以利于控、辩、审职能有效的发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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