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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力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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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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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审判力

  审判力,又可称为审判生产力。它是法院诸多矛盾中最活跃的部分,决定着法院工作的承转启合,是法院工作最终的力量源泉。审判力同科技生产力、教育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一样,代表着社会生产力总的属性和总的发展方向。

  按照社会生产力的定义划分,审判力是指审判工作者在开展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依照工作程序,实现依法解决诉讼案件的实际能力和实际程度,它包括参与审判工作过程的一切物质的、技术的和审判工作者智能的要素。

  审判力不是孤立地存在的。第一,它源于社会生产力,受其制约,并遵循着社会生产力所规定的方向。不断地发展自己。第二,审判力对社会生产力具有反作用力,它通过法律调整功能,惩治犯罪,化解纠纷,促进解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第三,审判力与科技生产力、教育生产力以及文化生产力之间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在社会生产力这棵参天大树上,部门生产力犹如一丛茂密的枝冠,它们根植一源,又独立一枝,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兼容。审判力以自己的法律保障功能,为科技、教育、文化等部门生产力的生存和发展,创造着广阔的社会空间。而科技生产力,教育生产力和文化生产力又以自己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为审判力的解放和发展提供着积极的条件,科技、教育、文化等部门生产力中最普遍和最积极的部分,不断地被吸纳,成为审判力要素中最主要的成份。由此可见,审判力作为一种特殊行业部门的社会生产力,具有如下特性:一是社会的依附性,它总是依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而存在;二是运行规律的独立性,它受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具有相容的特点,但又明显区别于社会其他部门,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三是不可替代的社会服务功能:四是与科技、教育、文化等部门生产力发展水平具有相对的同步性。

  审判力在审判活动中主要表现形态分为:审判效率、审判质量和审判社会效果。审判效率是审判力在审判活动中所表现的第一种动态量化指标,它表明在单位时间内审判部门所能发挥的一种动态能量,如收案量、结案量、结案量比、结案时间比等。审判质量是审判力在审判活动中所表现的第二种动态量化指标,它表明在单位时间内审判部门所办理案件的差错率或是说审判机关所实际具备的纠错能力,如案件发放、改判率,信访申诉率,案件再审率等。审判社会效果是审判力通过审判活动作用于社会使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各部门的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发展所产生的另一种动态量化指标。此指标具有多极 性和滞延性的特点,审判后的社会效果往往要通过时间的沉淀和过滤,才能反映出真实的数值效果。

  目前我国的审判力水平仍处于一个相对较低层次。分析其原因:第一,我国审判力产生的社会背景复杂以及历史较短??1949年以后?牐?在经验和发展的条件上先天不足;第二,法制不健全和左的思想的束缚,使审判力诸要素的配置、结合长期处于一个不稳定和不合理的状态;第三,对我国改革开放中、特别是加入WTO后社会经济关系调整中出现的新问题,估计或是准备不足,审判力构成要素重新配置、结合过程中出现的工作“时差现象”即滞后现象,客观地影响着审判力水平的提高。

  二、关于审判力的构成要素

  审判力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三大部分,即审判对象、审判工具和审判工作者。

  审判对象是指审判工作者依照职权,运用司法手段,进行法律调整的诉讼目标。审判对象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折射和反映,它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化,不断反映社会运动前移中新的矛盾趋势,是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状态的晴雨表。如不断出现的新案种等。审判对象的变化,一方面表明社会运动前移的速度和力度;另一方面表明审判力水平水涨船高的趋势;再一方面表明审判力与社会运动前移位置点的差距。

  在研究审判对象时,要注意分析架构审判对象的两个因素。一是量的因素,它包括不断增大的诉讼范围?煱钢郑牶退咚系牧勘裙叵担欢?是质的因素,它包括诉讼的复杂程度、诉讼的社会背景以及社会司法环境等。加强对审判对象的研究,能有效地增强审判工作的前瞻力。[page]

  案件工具是指审判工作人员为解决诉讼案件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法律条件、技术条件为内容的工作硬件条件的总称。物质条件包括办公设备,两庭建设,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办案的必需经费等。物质条件是变数条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得以加强和改善。法律条件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完善的法律设施,是法律条件的基本要求。法律条件是审判工具中重要的要件,是构筑审判力的技术平台。技术条件主要是指运用于审判工作的科学技术,它的内容部分包含在物质条件之中。审判工作者是指依其职责通过工作程序,运用司法手段,解决诉讼案件并使之得以执行的法官、裁判组织以及法官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部门。审判工作者是审判的主体,是首要的审判力。第一,它能对审判对象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审判工作者主动的行为,促进审判对象矛盾的双方向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方向转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它能对审判工具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以保证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第三,它能对自身功能给予评价,通过改革方式,不断地修正工作目标,改进工作方法,调整自身的结构,完善自身的功能,追求工作效率的最大化。这是审判力其他两个要素所不具备的。

  实现审判工作者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应遵循四个条件:(1)实现法官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根据我国诉案的情况,科学量化单个法官在年度时间内所必须承担的基本工作量,据此确定法官编置和区划法官层面分布,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资源的浪费。(2)遵循审判规律,科学划分审判服务部门和审判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剥离审判组织承担的行政职责,建立起以法官为核心的、科学高效的审判工作服务保障体制。(3)严格法官考核晋升制度和福利保障制度。一方面通过工作实绩、知识技能?熤?识更新?牭目己耍?保证法官队伍的精良化;另一方面通过福利保障制度的实施,稳定法官队伍使之保持持久的生机和活力。(4)保持法院机构的适度规模。机构规模与工作效率不是正比关系。法院的机构规模要适中,要讲成本效应,精简机构,精兵司法。

  三、关于解放和发展审判力

  解放审判力是指在遵守社会主义基本法律的前提下,对束缚审判力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中的某些部分进行调整,为审判力的发展解除障碍。如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拟将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就是通过立法渠道对法律关系中某些阻碍审判力发展的部分所进行的调整。

  发展审判力是指在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力诸要素进行合理的配置和结合来提高审判力水平的过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熞韵录虺啤陡僖?》?牐?就是通过政策调整的手段,按照时间段的划分,对审判力诸要素中不合理部分进行改革整合,使之逐步适合新形势的需要。这是解放和发展审判力的纲领性的文件。

  解放和发展审判力是一个具体的社会实践过程,需要遵循审判力内在的规律,科学地进行改革整合。《纲要》正是遵循这一规律,按照审判力要素组合的轨迹,从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形式、法院内设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等7个方面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改革规划,使法院的整个改革工作像链条一样,协调系统、稳妥地开展下去。从而保证实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总体改革目标。

  在当前情况下,解放和发展审判力应坚持如下原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力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在审判领域的具体反映,因而审判力自始至终要固定社会主义的属性,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通过解放和发展审判力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二)改革原则。在审判力发展的道路上,传统习惯体制和非法治思想是障碍审判力发展的最大因素,如仅对原有的体制作细枝未节的修修补补,而不从根本上改变旧体制,重新构建新体制,审判力就得不到充分的解放和发展。正如《纲要》指出的那样:“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不改革没有出路。”改革势在必行。(三)循序渐进原则。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都经历了一个历史沉积的过程,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需要精力,需要财力,需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进行。(四)统筹兼顾的原则。解放和发展审判力涉及的矛盾点较多,有横向的,有纵向的,也有横纵交叉的,要采取同步联动的方式,利用各个矛盾点的互感效应,有零有整,整零结合,整体推动,避免工作中顾此失彼。[page]

  四、关于审判力研究的意义

  研究审判力的目的,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辩证地观察认识社会审判活动中各个作用点的功能、相互间联系,以及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因果关系,揭示社会审判活动内在的运动规律,为做好法院工作,促进法院改革提供科学的思维方式。其现实意义是很大的。

  第一、利于整体辩证地认识审判活动和审判过程,克服认识上和工作上的片面性。审判力存在于审判活动之中,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是推动审判活动不断前进的动力。它告诉我们,审判活动是个整体机制,是由审判力这根主线首尾贯通一起的多个环节相互连接的共同体。对它的观察不能采取片面或是肢解的方法,而应采取整体的方法,全过程地予以考察。一起错案的产生或是一种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存在,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即使是一起枉法裁判案件,除了枉法者的主要因素之外,还应有多个“共振”因素的存在,多个不公正的共振源的存在,才能促就一起违法事件的产生。法院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是如此。所以,对法院工作,对审判改革工作的状态,要在运动中进行分析,力求找出审判工作表象背后的“共振”源,科学地分析,科学地指导法院的整体工作。

  第二,利于推动对审判管理模式认识的转变。《纲要》中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审判力的研究,使我们能够清晰地观察到《纲要》中所指出的“不适应”的情况。一是人的不适应?煼ü俣游椋牐欢?是服务保障渠道的不适应;三是管理体制的不适应;四是工作环境条件的不适应。这种深入到审判力要素内部进行观察的方法,使我们对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一目了然,更加坚定了改革的信心。

  第三,利于进一步加深对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审判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审判力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审判对象,审判工具,审判工作者三个要素,而在三个要素中,清理整顿执法环境,完备法律设施,强化司法职责均需要通过依法治国战略措施的实施才能得以实现。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发展审判力的社会基础,是法院改革的政治基石。

  第四,利于进一步加深认识法院改革工作的紧迫性。通过对审判力问题的研究,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审判力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当某个要素中的某些因素与审判力的发展方向不相适应时,就会产生明显的负作用,阻碍审判力的发展,此时,通过改革排除其阻力则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目前我们所进行的法院的工作改革,就是顺应这种形势,改革旧的体制,建立新的机制,为审判力打开新的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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