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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也面临“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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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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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条出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消息占据了各大媒体的显要位置:“最高法拟限制被执行人九种高消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老赖’,禁止其从事高消费活动。”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九项高消费行为,囊括了衣食住行、子女上学、旅游、度假等方方面面的高消费行为。对付“老赖”,似乎有了有力的举措。但业界人士都知道,限制高消费(俗称“限高令”)措施其实不是一个新事物,早在10年前,天津的法院就实施过这些措施,但因种种原因,并没有使执行难问题得到真正的缓解。现在,最高法再次将这一措施提出来,对此,本市的法律界人士谈了他们的一些看法。

  还应该限制“老赖”股东的高消费

  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冉祥林律师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应该加上一条,有限公司欠债,股东都应该受到约束。“现实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例子,公司欠钱不给,股东个人却有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产,因为从法律规定上没有办法约束到股东个人。”冉祥林说,“现在的企业经营存在一种怪现象,就是几个股东合资办企业,圈完钱后,公司就不要了。股东把权利都享受了,义务都推给法人,而法人是什么呢?就是一个企业的名称。以一个名称作为拒不履行义务的借口,是很多‘老赖’惯用的伎俩。法律在这里,相对薄弱。”

  对付“执行难”办法也面临执行难

  天津奇迹律师事务所王效律师认为,这种对付“执行难”的办法很可能也要面临执行难。“《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寄送限制消费令和协助监督,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这个执行一是要靠相关部门和消费场所配合;二是要靠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第一种情况下,消费场所为了利益可能对此阳奉阴违,在没有法律强制责任的情况下难以主动配合。第二种情况下,靠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来查处高消费行为,缺乏对举报行为的程序性和实体审查的规定,很可能会出现运用不合法手段抓现行的情况,反过来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应该设一个“故意逃债罪”的罪名

  天津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刘廷晟律师表示,“我更希望‘限高令’能够制定刚性的约束。目前这些规定,还是偏向于柔性的规范,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比如,一个‘老赖’如果违反了‘限高令’,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这里规定得不够刚性。应该设定一个故意逃债罪的罪名,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找到了对症下药的方法,但药的剂量不够狠,对付重疾,需要下猛药。”记者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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