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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市人大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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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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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拖车费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过去,收取拖车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罚款行为,甚至比罚款还要严厉。不仅收费的标准没有公布,本身收费的行为也违法了国家的上位法。对于深圳140多万车主来说,这是一件大好事。

  ——— 律师胡国剑

  今年初,律师胡国剑因被收取413元拖车费将罗湖交警大队告上法院,质疑拖车费违法,最终两审均败诉。由此也引发了一场关于拖车费是否违法的争论。败诉后,胡国剑向深圳市人大提交建议书,希望取消拖车费。而在最近讨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收取拖车费的条款被删除,这也意味着曾引发争议的拖车费将被正式取消。

  律师认定违法状告交警

  2008年6月17日,胡国剑在罗湖区东门南路被拦车检查,因有三次违章记录未处理,罗湖交警大队对其做出了扣车处理,并要求胡国剑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吊费”和“停车费”共计413元,才能到指定停车场领车。今年初,胡国剑以交警收取拖车费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罗湖交警大队方面提出的收费依据是1996年10月29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三款:“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车辆拖吊费、停车费。”而胡国剑则认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冲突,虽然深圳法规提出要收取拖车费,但是与上位法相冲突。

  胡国剑认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条例中暂扣车辆是定义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而行政强制不应收费。他还特地查询了设在建行的缴款账户,账户名为“深圳交通拯救中心”,而这是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一个下属机构。据此判断,胡国剑认为他所缴纳的413元款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收费及其标准要由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所有收费的标准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胡国剑认为,罗湖交警大队的收费行为一未经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审核,二不符合成本补偿与非营利原则,三没有向社会公开,因此收费就是违法。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交警大队的说法,判决胡国剑败诉。

  建议取消拖车以扣分处理

  不过事件发生了转机。今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正式提交人大审议,如果该条例实施,原有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将被废止。而在今年10月12日,胡国剑向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对“草案”的意见,其中他明确提出要求取消拖车费。此外,胡国剑还建议,对于5次以上违章未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或驾驶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再退还证件。

  胡国剑的建议提交后,在最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有关拖车费的相关条款被正式删除。而原来三次违章不处理的要被拖车的条款也被改成了五次以上扣留机动车。

  胡国剑认为,取消拖车费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过去,收取拖车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罚款行为,甚至比罚款还要严厉。不仅收费的标准没有公布,本身收费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的上位法。对于深圳140多万车主来说,这是一件大好事。不过,胡国剑认为,取消收费后,最好应该取消拖车的处理方式。因为,拖车的处罚还是要产生成本,而这些成本由纳税人承担,拖车的处理有浪费之嫌。完全可以采取扣证或者扣分的方式,毕竟违法的是人而不是车,这样既节省了成本也达到了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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