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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离婚时一般财产的分割方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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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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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健律师,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物业管理师。联系方式:电话13521567871,QQ506282124,邮箱jian_law@126.com,博客http://blog.163.com/jian_law@126/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性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或获得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不便分割的财产要折价、变卖或者合理补偿。

一般财产分割方法

(1)双方均等分割;(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6)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7)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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