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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说理,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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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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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2月份的一天,淮安市楚州区检察院民行科来了一位特殊的客人。说他特殊,是他此时的身份特殊,也是他此行的目的特殊。这位“客人”姓孔,是当地的律师。以往孔律师到检察院都是代理民事案件的申诉,这次却是接受楚州区检察院的邀请,介入该院刚受理的一起申诉案件,协助检察人员说服案件当事人张某。

  事情得从一年前说起,张某购买了当地开发区的一处厂房,但是在签订合同、交付房款之后,张某才发现该房无法过户,张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经过法院审查发现,张某所买的厂房系集中规划的工业厂房,该房产转让时须经原规划部门认可,确定有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项目方可转让,而张某购房时仅有房屋购买资金,并无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计划,其与销售方所签订的合同因不符合转让条件而无效,法院由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卖方又卷款外出,张某面对财物两空的局面难以接受法院的判决,便到楚州区检察院申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发现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张某的申诉不予立案。但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不予立案决定送达给张某,张某可能很难接受。为了说服张某接受不立案的决定,该院迅速启动了律师介入协作机制,邀请了张某的原诉讼阶段代理人孔律师,协助做好解释工作,并让孔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经过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张某最终对检察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表示认可。

  “作为检察机关,在受理申诉的同时,要做的就是把矛盾解开。特别是当我们依法作出不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的决定时,我们要耐心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理解法律,平和接受,而不能简单从事,激化矛盾。”该院检察长刘月进说。

  如何有效与当事人对话,让当事人在平和的心态下理解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楚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煞费苦心。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单方说理时,往往存在先入为主的观念,觉得检察官们说得再多也不过是为自己的决定找理由。那么,能否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引入非检方力量,使当事人能够更理智地听取检察机关对法律的阐释、对案件的意见呢?楚州区检察院在多方调研后,针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的“三不”案件先后提出了“律师介入协作、人民监督员参与接访、资深法官参与说理”三种释法说理方式,“律师作为原案的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来说,从心理上有亲和力,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者具有公正性,而资深法官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由他们和检察机关共同来说服当事人,相较于检察机关的‘孤军奋战’效果好得多。”刘月进说。

  自2008年以来,该院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作出不受理决定的4件,不立案的6件,不提请抗诉的21件,申诉人均服判息诉,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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