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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幕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5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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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2岁的“70后”律师赵彦松,大学毕业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为农民工、下岗工人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他发现一些企业,不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采取种种手段,逃避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应付劳动人事部门的监督,使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瑕疵和不足,让不良企业钻了空子。有感于此,他结合自己代理的案例,向法律界专家求教,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归纳完善总结,终于形成一万多字的《法律建议书》。5月23日,赵彦松律师将写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万言”《法律建议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出。此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对于赵律师的做法,有人称赞他伸张正义,敢为人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人认为他是出风头,别有用心;还有人认为他多管闲事,多此一举。那么,赵彦松“万言上书”的初衷和目的到底是什么?近日记者对当事人赵彦松、当事人和法律界人士进行深入采访,解开了事实真相。


  劳动者

  130起维权案的苦与乐

  初生牛犊不怕虎。2002年,当时24岁的赵彦松大学毕业后代理的第一起劳动者维权案,竟是一起涉外案件--咸阳下岗工人王某诉一外资企业讨要工资案。1999年2月,咸阳市下岗工人王某,经人介绍到咸阳一家外资企业临时帮忙,同年4月担任该公司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协商每月发基本工资450元,司机职务津贴150元,外出补贴每天8元。第二年,王某又兼任公司采购员,公司给他增加采购津贴250元。到了2001年3月,公司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当时刚走出校园的赵彦松代理此案,以理据争。为王某讨回补偿费用7000余元,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障。鉴于王家经济条件确实困难,赵彦松只是让他报销了住宿费和路费没有收取代理费,令当事人王某非常感动。首战告捷,赵彦松信心大增。从此后,找他打官司的农民工和城市下岗工人越来越多。

  “我们在县电力局干了18年,尽心尽责,可临老却像皮球一样被人踢了出来。如今我已是风烛残年,丧失了劳动能力,家里没有固定收入,日子过得实在艰难……”2005年4月,礼泉县13名农民工向当地电力部门讨“三金”。当时一位姓杨的农民工慕名找到了赵彦松,讲述他们13人在电力部门工作多年,最终被解散回家的困难处境。这13人中,年龄最小40多岁,最大70多岁,他们的遭遇属历史问题,耗时费力,胜算不大。赵彦松本不想代理此案,但他们到西安舍不得去饭店吃饭,带着风干的锅盔就白开水,风餐露宿,一下动了感情。他想,自己也是农家出身,如果自己的哥哥父亲遇见此事自己能不管吗?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奔波,他为13位农民工讨回了“三金”,得到了3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

  从2002年至今,赵彦松先后为130多名农民工、下岗工人和其他临时工作人员代理劳动争议案,胜诉110多起,被当事人亲切的称为“劳动者的法律代言人”。

  仗义披露

  不良企业“十种恶行”

  “作为合法企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尤其《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成为强制手段,但我在为农民工和下岗工人讨“三金”过程中,却发现一些企业采取种种手段逃避责任,并逼迫工人就范。”赵彦松举例说,2007年12月24日,在西安某乐器厂从事乐器制作工作15年的党某,突然被所在单位要求在已经拟好的“辞退通知”上签字,并告知等通知后再上班。2008年2月,该乐器厂又强行让党某领取很低的补偿金,并放弃让单位办理“三金”的请求。

  赵彦松说,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企业采取种种手段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和消极履行,他归纳总结为“十种恶行”:第一种“巧立名目”。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企业用人成本,以全员下岗然后再上岗的的方式,将工龄接近10年或已过10年的老员工淘汰,不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逆向派遣”。本单位的职工不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却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给劳动者一种假象以为自己在用人单位,然而一旦劳资上发生纠纷,却是另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而应对劳动人事部门的检查,公司美其名曰“逆向派遣”。第三种“员工被放假”。用人单位或企业,以生产不景气为借口,让员工放假到别的单位上班,再回单位上班时,带上另一单位的用工证明,造成工龄中断的事实,不给员工办“三金”或扣发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第四种“员工互换”。两家用人单位将员工互换,半年或一年为期限,使员工的合同无法延续。第五种“偷梁换柱”。明明答应的是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却变成了非全日制合同类似于钟点工,但干的是全日制的活。第六种“以势压人”。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将协议签订的时间提前,给人造成两次用工的假象。第七种“签订真假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两个合同,一真一假。应付检查时用真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到法院应诉时则用假合同。第八种“张冠李戴”。本应由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三金”。但企业却让劳动者自己缴费,否则,以下岗相要挟。规避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九种“名不副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工资和实际领取的工资相差甚远,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索赔时厂方按合同上的数字支付,数额相对减少。当事人对此有苦难言。第十种“借鸡下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不签订期限合同,也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以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以一个月或三个月试用期为期限,干满三个月后,资方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辞退,然后重新招人,继续下一个轮回。

  针对以上“十种恶行”,赵彦松提出:“明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适用范围”、“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赔偿金的追索途径的确认”、“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劳动者单方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规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等15条建议,上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希望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并在下一步出台《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阐明,以便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意识

  是重中之重

  在为劳动者维权过程中,赵彦松发现许多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没有维权意识,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缺乏了解,等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才想起维权打官司。

  赵彦松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在此提醒劳动者如何避免劳动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说,第一、要有维权意识,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不能屈从用人单位的意志,不要签订非正规的合同。第三、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上岗证、工牌、出入证、荣誉证等等,以便维权。第四、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要有一定的了解,维权时一定要坚定信心,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五、工伤是劳动者最不能承受之痛,一旦发生,对劳动者身心及其家庭都将产生极大伤害。工伤发生后,一定要采取果断、正确的维权措施。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管辖范围内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合同至关重要。如果之前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要先申请劳动关系的确认。

  70后律师

  谈“名人效应”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15条建议,希望完善《劳动合同法》,这只是尽了自己的一点义务,没想到引起人们的重视,竟成了‘名人’,从今天早上到现在,我接了许多电话,有朋友同学同事,还有代理案件的当事人,有人对我的行为表示支持,也有人认为我是为了出风头,多管闲事。不过我自己问心无愧,谁爱说就让他说去吧!”

  5月24日下午,记者采访时,赵彦松笑着说,对于名利,他看得很淡。2006年9月,他为西安东郊一位下岗工人讨“三金”,双方约定“风险代理”,当时案件当事人承诺官司胜了,按规定支付代理费。但二审胜诉后,那人却不肯支付案件代理费用,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对此,赵彦松并不计较,他想那人或许真有困难,或者他记性太差,忘了当初自己的承诺。这事并未影响他继续为劳动者代理诉讼。

文/图本报记者杨立

(本文来源:三秦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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