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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变成婚内共同财产,一步之遥差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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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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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位先生咨询我:他弟弟生前给他父母一笔钱,说是给他父母养老用的,其他财产给他老婆和孩子足够用一辈子了。结果他弟弟去世没多久,他弟媳将他父母告上法院,起诉要回那笔钱。
其实这个案子很明了,法院认为他弟弟给他父母那笔钱是婚内赠与行为,因为数额比较大,他弟弟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赠给了他父母。然而,他弟弟的本意是想将那笔财产作为遗产给他父母的,只是他对我国的继承法不是很了解,在生前没有立遗嘱,而是直接把钱给了他父母。却不知道遗产继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一般是很难产生法律效力的。所以结果是:他年迈的父母没有得到儿子想给他们的那笔养老钱,却还和儿媳打了一场官司。
现将继承法的相关条款归纳如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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