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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律师被忽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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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子

  农民工施工中触电致死,雇主称是因病死亡,开始只愿赔偿1500元,这可是一条人命啊。亲属二十几人来后,人生地疏,除了哭,别无他法。律师应家属要求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没有收取律师费,历经几天艰难取证,获取重大突破,诉至法院得以立案后,当事人突然以“不想诉讼,还要调解”为由解除委托,却私下另行委托律师……

  农民工:施工中触电受伤致死

  刘五和王富是周口老乡,两家相距不过十里地左右,每当刘五在郑州揽到活儿时就通知王富过来干活,由刘五自己支付工资,一般是每天80元。

  房东将门面房出租后,何飞从承租人手里将该门面房租下来做生意,然后将装修活儿交给关系不错的张华。张华又找来刘五干。刘五同以前一样,打电话叫在周口老家的王富来郑州干活。这一次干活的,除了王富外,其余的都是刘五的老家亲戚。(这些人名都是在我完成调查取证后才知道的。)


  2010年6月25日,上午11:34分。

  王富在施工中,因电锯漏电被电击中受伤。电锯是由刘五提供的。

  王富中电后,刘五没有立即拨打120,而是先通知何飞,何飞在赶往事发现场的途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达到现场后,何飞还对王富进行了人工呼吸,他当过兵。

  医院距现场不过几百米,据《郑州院前急救病历》记载,河南省煤炭总医院的医生于11:38分到达,现场救治。因王富心跳恢复,需返院进行抢救。

  12:02分,医生离开现场。途中,持续抢救。返院时间,12:06分。

  王富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从老家农村来省会仅仅四、五天。

  12:10分,医生、护士在急救病历上签名。

  急救病历载明:外因伤害,救前死亡。

  包工头:先说触电后改称因病晕倒

  12:53分,刘五给死者王富的女儿王欢喜打电话称,王富在干活时触电很严重,正在煤炭总医院抢救,让其赶紧来。

  半小时后,王富的外甥女得知情况后,也电话询问刘五其姨夫触电的严重程度,刘五也回答是正在医院抢救。

  实际上,王富此时已经死亡,正躺在医院太平间里。

  王富23岁的儿子王五伟远在江苏打工。

  次日下午四点,王欢喜来到医院,想见爸爸一面,但被刘五及其干活的装饰工亲戚一行六、七人拦在医院门口,说正在抢救,等她妈来了一块见。她叔叔长叔叔短地再次哀求他们,询问她爸爸触电情况,他们要不闭口不谈,要不只是摇头。

  而此时的刘五却告诉王欢喜,你爸好像有病晕倒了,这与先前三次通知王富家属所述存在天壤之别。

  受害人亲属:一条人命仅值1500元?

  王富的妻子、儿子、女儿、姐妹都来到了郑州。

  王富的儿子王五伟来后,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何飞、张华、刘五传到一起,进行了询问,后将其拘留了12个小时。

  在涉及王富的死亡赔偿上,刘五说只愿出1500元,还是何飞、张华和刘五三人合出的。

  王富的妻子和女儿已经躺在床上连续6天不吃不喝了。

  负责协商赔偿事宜的是王富23岁的儿子王五伟和王五伟的大舅陈新。

  面对刘五前后不一的死因说法,王五伟及陈新找到了医生,拿到了《郑州院前急救病历》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均显示为“救前死亡”。

  刘五看隐瞒不住,将赔偿额升至8000元。

  其间,刘五开始不见王富家属,即使打他电话,他也让别人接,并找了个人代表他与王富家属协商。

  在派出所警务室,民警没有参与,只是刘五的代表和王富的家属进行协商,但未果。

  律师:同意风险代理

  王富的家属在郑州举目无亲,无可奈何,他们只好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之前,他们找过一个律师,需要律师费4000元,他们嫌高。后经别人介绍辗转找到了我,想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

  我们约好7月1日上午在律师事务所见面。怕他们不熟地方,我又告诉了他们来律师事务所的具体路线。

  在会客室,我听了王五伟及其大舅陈新的案情介绍,我同情他们的不幸遭遇,又痛恨刘五等人的不仁。乡情不在,人道主义亦荡然无存。

  我给他们讲解了赔偿项目和大概赔偿数额,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已达十来万,还不算其他住宿费、交通费等。

  王五伟及其妻子都在江苏打工,一人一月两、三千元,他的妹妹也在酒店打工,他们家的收入还算可以,与介绍人事先的说法有出入。

  我考虑到他们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不收取他们律师费,根据他们的要求采取风险代理,给他们讲明“要不回来赔偿款,就不要律师费!”陈新满脸诚恳:“戚律师,这个事就交给你办了,你放心,等事情办完了,俺不会忘记你,也不会不给你钱。”

  我还好意告知,将来起诉了,如果能开具县乡村三级贫困证明,法院可以缓交或免交诉讼费,又可以减轻些负担。

  签订好委托合同,填写好委托书,复印完材料,已是中午一点。

  他俩说请我吃饭,辛苦半天了,被我坚决拒绝了。农村人到城市办个事,不容易。

  下午,王五伟和陈新又来到律师事务所,带来了从医院拿回的《郑州院前急救病历》原件给我看,我也将盖完章的委托合同交给他。

  我传授秘笈:现在和对方是心理战,千万不要告诉他们已经委托了律师,还要装着一副不懂的样子。如果对方打电话询问这边要求赔偿的数额,就说需要和家人商量。

  另外,即使起诉,也须拿到何飞、张华和刘五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和联系方式,一旦协商不成,立即起诉。

  我们约定次日上午去派出所,找处警的黄警官看能否复印当时的询问笔录,便于起诉。

  我事先准备好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师调查专用证明》,盖好章放在包里。

  承办民警:未排除刑事案件,解剖尸体需交6000元

  7月2日,星期五。早上刚过8点,我赶到派出所,见其大门锁着,但不见王五伟。我电话联系,他说正在门口等着我来呢。

  我一听不对,赶紧问他在哪条路上。原来,他们将事发地的派出所警务室当成了派出所,昨天约的可是来派出所。

  我和派出所一个熟悉的警察朋友联系,问他们今天是否开会,他说没有,问我啥事。我简要说明目的,他说黄警官在警务室,未必会让我复印。我告诉他,人都死了,还在太平间里躺着呢,我们就是想复印对方的身份信息,不涉及什么秘密。他说,你去看看,如果黄警官在那里,需要了就给我打个电话,我给他说一下。我表示感谢。

  我急忙赶过去。在去警务室之前,他俩带我去看了事发现场。

  那是一个位于商业步行街一楼的一个门面房,屋门紧锁。隔着玻璃看,部分装修使用的工具胡乱地摆放在屋内。

  临门几间屋的人不时向我们看。现场没有什么有价值的线索,也怕引起房主的察觉,我们离开现场赶往警务室。

  谁知,黄警官当天不值班。只好第二天再来。

  7月3日,是周六,我们一大早赶到警务室,向黄警官说明来意,遭到他的拒绝。他说该案还没有排除刑事案件,只有解剖后由法医确定死因才能说其他的。要想解剖,需要死者家属提出解剖申请后去找法医,并交纳6000元鉴定费用。王五伟当即说,包工头几次说王富是遭电击而死,且家属现在都认可,没有必要再解剖尸体了,何况,家里也没钱交纳鉴定费。但是,黄警官不听那一套,又说,只有公检法的来了才可以复印询问笔录,任凭我们如何解释都没有用。

  他的说法存在很明显的疑点。一是,如果可能是刑事案件,刑侦队现场勘查后不可能将此案束之高阁;二是,如果是民事案件,应由当事双方自己处理,即使出于诉讼的举证责任而解剖尸体来确定死因,也与派出所关系不大,应由法院来对外委托鉴定,不可能还需要家属给派出所写申请,自己去找法医。

  刑侦队:已排除属刑事案件,走民事程序

  我向王五伟询问刑侦队当时勘查现场后的情况,他毕竟年轻,又加上正处于痛苦之中,根本无法说清当时的情况,而他大舅陈新那时不在现场,也说不明白。

  我决定立即去金水分局四中队了解实情,尽管是周六。

  值班室的吴警官刚好那天去了现场,他就其所知介绍了情况。他说,侦查人员、法医、王五伟等都在场,当时根据王富手上受伤情况,基本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剩余的就是民事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去法院就行。

  我向他说明,家属想去法院起诉,但是连三个被告的身份信息都不知道,只知道一个人的姓名,还可能只是小名。他说,刑侦队出现场后,这个案件交给派出所辖区的警务室处理,他们做有询问笔录,可去那里查。

  我告诉他,就是在那里复印不到资料,才来刑侦队看看这里是否有现场记录的。

  因为那天去现场的侦查员都不在,热情的吴警官急忙到处找他那天处警的小笔记本,看能否查到一些信息。费了好大劲儿,才找到,但上面记录的信息有限。他提示让我们去找派出所领导。

  王五伟的大舅说,像这样的警察才是办事的,给俺说明白该咋弄咋弄,不像。。。。。。

  指导员:去找承办民警

  我们立即赶到派出所。

  值班民警问明来意,让找指导员。

  指导员办公室的门锁着,我们等一段时间,他还没回来。

  恰巧在另一办公室见到了那个熟人,他告诉我指导员的手机号。

  我立马联系,向派出所指导员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他有点“护犊子”,说黄警官不可能那样说,还说我们不要撒谎,并让我们还去找黄警官。

  下楼走的时候,路过值班室,借打电话之机,我记下了所内通讯录上派出所所长的手机号。

  一看这结果,我们出来派出所直奔公安分局控申科。控申科只有一人值班还出去了,保安让我们在门口等。半小时左右,一个老警察回来了,直接在分局保安室门口的桌子上接待了我们,还说这不在办公室,是非工作时间的非正式沟通。我们本无一定要投诉的心态,就没有提出异议,权且看他怎么说。

  他告诉他们,他以前也是在那个派出所干,后来才到分局。还一直说这个事与派出所没有关系,并与我谈起了法律问题,说起了他以前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引导我们去告提供电的村委会。

  法律问题我自己非常清楚。对于他的观点,我没有反驳,因为我不是来和他探讨法律的,我是想如何拿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已近中午,从他的态度看,我们的目的难以达到,索性离开。

  紧接着,我联系当时到了现场的王法医,他说排除了是刑事案件的可能,但真正的死因在没有做尸体解剖前谁也不能确定。如果要做解剖,和他联系就行,鉴定也是由社会机构来做,费用要由受害者家属自己出。

  已是上午11点多了。看情况差不多,我决定再次联系黄警官做一次沟通。他在外面忙,让去警务室面谈,先等着。

  在警务室等的时候,陈新说,戚律师,俺也不知道咋说哩,既然全权委托你,就交给你了,你该咋说咋说,俺们相信你。他知道,他自己说不到点子上,警察也不怎么理他,实属无奈。

  一直等到下午一点多,黄警官才回来。我们向他说了向刑侦队和法医了解的情况,再次请他提供当事方的身份信息。他还一再说,不能给复印材料,现在不能排除是刑事案件,要不你们先让刑侦队出个已排除刑事案件的书面材料。你们不用再来找我了,我都说的很清楚了。

  走出警务室,已近两点了,我拒绝了他俩的吃饭的挽留,独自离开。

  年轻侦查员:房子转几手,房主都应赔偿

  星期一,很多单位都要开会。

  7月5日。一大早,我们第二次来到刑侦四中队。值班室里一群人,但没有上次那个不错的吴警官。我说明来意,他们明确拒绝出具已排除刑事案件的证明材料,只说你们找派出所要材料后可以去法院起诉。

  我向他们讲明家属的两难:去法院起诉,起诉状要列明被告,但几个被告中只知道一个人的姓名,只有先从派出所查清被告的情况才能起诉;然而派出所说只有法院来才可以给,试想,如果不知道一个被告的情况,根本无法不立案,法院会来调查取证吗?

  他们表示没有办法,这个只能去找派出所。

  其间,一个年轻的警官插话,问清我的代理律师身份后,说:“咱都是法律人,应该尊重法律,你是律师,应当知道,不用告那么多人,只要找到房主,不管房子转几手,他就应该赔偿!你说是不是?”

  法律人应该尊重法律,说的很好。但就本案而言,就我处理过的大量的侵权赔偿案件的实战而言,我自信比这个年轻警官更明白!毕竟,他的工作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

  雇工王富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刘五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发包人何飞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装饰施工资质的个人张华,属于选任有过错,应当与承揽人即雇主刘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何况,何飞并非直接从房东处承租房屋。这与房东有多大关系呢?

  出于礼貌和尊重,我笑笑,同样没有反驳他。我来的目的,不是让他“指点”我法律知识,而是来拿我想得到的资料的。

  当我们准备离开值班室时,那个警官要出去,他又拍拍我的肩膀笑着说:“是不是,伙计?”

  我也笑着应他:“嗯,是,是。”却在心中说,又一个自以为是的警察。

  派出所副所长:有啥事不用跑到所里来

  出了刑侦队,我就开始联系派出所所长。我还没说完,所长说正在开会,等他落实完情况后再说。

  既然你开会,我们干脆就直接到派出所里等你开完。

  王五伟的大舅陈新说走着去,我知道步行至少要半个小时,舅舅想给外甥省钱,就不说什么,直接拦一辆出租车赶往派出所。下车时,我付了车费。王五伟想将的士费给我,被我谢绝。陈新说,这咋能让戚律师出钱哩。

  谁知道,所长根本就不在派出所开会,听说可能去分局了。

  我们见指导员办公室门开着,就顺势在他办公室门口等,心想肯定能等到。

  在二楼等了大约一个小时,一个人过来问:“你们是干啥哩?”“我们等胡指导。”“我就是,啥事?”他说着,进了办公室。我们一听,跟着进了屋。

  等他忙完事,我认真对指导员讲明我们的来意,说明了受害人家属的苦衷。他这次的态度比上次在电话中要好多了,他开始联系警务室的黄警官了解情况。

  它联系电话刚打完,进来一警察。指导员说:“这就是负责警务室的赵所长,有啥事直接同他说。”赵副所长看看我们说:“有啥事直接到警务室找我就行,不用跑到所里来。”我明白,他怕因他自己管辖范围内出的事给所里领导添麻烦。

  听完我们的想法,赵副所长同意提供对方的身份信息。他当场给警务室的黄警官打电话,让他给我们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但再三明确,只允许我们摘抄,不允许复印。黄警官似乎还有不同意见,但也只好接受领导安排。

  很多人有同感,有不少事情,即使在法律框架内,找具体办事人搞不定的,就直接找领导,反倒更好办些。刑侦队的那个警官当初就建议我们去派出所找所长或指导员,或者直接去公安分局反映。我的初衷是,还要顾及派出所的面子,暂不越级反映,如果得不到解决,再去分局。

  退伍军人何飞: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少

  不管如何,只要能拿到对方的身份证信息,就能到法院起诉了。对指导员和赵副所长再三表示感谢后,我们急忙赶往辖区警务室。

  一进黄警官的办公室,发现有两个年轻人也正在那里。黄警官主动对我们说:“不只你们来,刚好人家也来找我。”

  难道是巧合?

  我们大费周折刚能查到他们的身份证信息,他们可也就来了?

  黄警官拿出卷宗材料,我一看是从公安网上打印出来的个人基本信息,听说是根据对方提供的情况查找的,卷内没有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

  我赶紧把三人的姓名(何飞、张华、刘五)、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和联系方式记下来,装好,还不停向黄警官表示感谢,说给他添麻烦了。

  我们和何飞、张华二人一起出来,我有意和他们谈谈,以进一步了解更多的实情。坐下没说几句,王五伟的大舅陈新就和对方吵起来。

  我让陈新和王五伟去门外等着,自己单独和何、张二人沟通。

  何飞,24岁,一名退伍消防战士。他为做服装生意,花了几万块从另一个承租人手里接下了这个店面,但没有和房东直接签约。他找来关系不错的朋友张华给店面装修,自己也帮些忙。张华随后找到了常做这行的刘五,刘五就叫来了经常给自己干活的死者王富。

  何飞说的也有道理,现在不能受害者家属说让出多少就出多少,让法院判吧,法院判我该赔多少我赔多少。他也希望早点解决,何况,事情不处理,他那个店面无法继续装修,他还交着租金,如果错过这个服装的销售旺季,没钱可赚,更没有能力赔偿。

  张华,28岁,略显木讷,说话不多。

  最后,我建议何飞和张华回去和刘五商量一下赔偿事宜,仅仅出8000元是不够的,法院判也不止这些。他俩同意协商后给我联系。

  又快下午两点了,我谢绝了王五伟和陈新一起吃饭的提议,走了。

  今天,总算取得重大进展。

  法院:诉讼费缓交是否批准等通知

  7月6日,陈新不停打电话问何飞是否和我联系,我什么时候与何飞联系。我耐心向他解释,现在依旧是个心理战,什么事情总需要时间,显得过分着急,未必是好事。

  7月7日,早上7:30,陈新又是电话催问对方是否和我联系,还说,都出事都这么多天了,还没有啥进展,下一步如何办。

  我心中不悦。我接受委托才仅仅几天,受托后每天都在做这个案件,现在已获重要信息,怎么说没有任何进展?这不是违背事实,在否定律师的工作嘛。

  当事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处理事情尚需时间,并且,我已将该案基本思路同他们讲的很明白,需要的只是耐心和策略。

  接近中午,我只好和何飞联系,询问进展。何告诉我,他们三个当天才碰面协商赔偿事宜,有消息了通知我。

  又等了几天,一直没有对方的信息,王五伟也不断打电话给我。

  最后,通过换位思考的分析,我给陈新与王五伟讲了可能的走向。他们认为,协商已不可能,要求立即立案。

  鉴于本案实际,我建议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10万计,加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总共索赔数额达20多万元。

  王五伟的家庭贫困证明终于寄来了,但没有县民政局的印章。看来,缓交诉讼费的可能性较大,免交没有希望。

  7月12日,我们到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状、调查取证申请书及部分证据。因派出所拒绝复印询问笔录,证明事件过程的关键证据缺乏,立案庭的法官无法做主立案,需等领导回来决定。全市的院长、庭长都去开立案研讨会了,法官让我们两天后再过来。

  7月14日上午,我们再次去法院立案,这次是另外一个法官接待,很顺利的办好了手续。我还替当事人写好《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并附上贫困证明。

  立案时,陈新特意向我要了一份民事起诉状,我略微迟疑了一下,还是给他了。

  走出法院,我告诉王五伟和陈新,诉讼费缓交能否批准还需要等立案庭通知,立案后一周内案件会分到法官手里。

  原告:俺想不想委托律师了

  昨天上午刚将立案材料交到法院,等法院审批诉讼费缓交问题。7月15日上午,我突然接到陈新的电话,意思不想再委托我了。理由是:他们交不起诉讼费,王五伟的爸爸后事尚未办理;还想和对方协商,不走法律程序了。

  其实,这个借口非常可笑。第一,法院如果批准缓交诉讼费,他们根本不需要现在交诉讼费。第二,在我通过调查取证获取对方的具体户籍地址后,王五伟家人组织部分人去刘五家闹,被对方打伤。第三,起诉前一日,双方最后协商未果,受害方称只有诉讼解决。

  这个谎撒得有点低级。
看到基本证据都调查齐了,案应该可以立上了,就过河拆桥了?难道业内广为流传的“当事人,当时是人”真有其自身道理?

  当事人的突然变卦,我知道,其中必定另有缘由。

  其实,从给法院递交材料的第二天陈新通知我不再委托我做以后,我可以立即到法院将案件撤诉,法院也不会再走内部的审批流程了,案件就会回归原位。但我没有那么做。一个律师,要讲究职业道德,对于不仁的当事人,我不能不义。

  7月21日,法院立案庭打来电话告诉我,院长已批准该案缓交诉讼费。

  我立即将这个消息通知王五伟,并建议他与家人商量,最终决定去调解,还是让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毕竟,缓交诉讼费批准了,如果撤诉,再申请缓交获批的可能性就不大了。王五伟说等和家人商量后再说,但我一直再未等到其只言片语。

  此后,我多次与王五伟联系,但每次都是其就陈新接电话,说王五伟去外地打工了,刚去,联系不上。我很明确告诉他,我不是非要做你这个案件,你们既然解除委托,就给我出个书面的材料,我好给所里交代,以免律师有私自接案之嫌。

  法官:原告还有一个代理律师

  9月16日,承办法官突然来电话询问我案件的一些情况,我告诉法官,原告可能会撤诉,谁知我从法官处得知,还有一个代理人,律师上填写日期是7月15日,但具体委托日期不详。我顿时明白了,我们是7月14日递交的诉讼材料,当事人第二天或许更早就又另行委托了一个律师。法官和那个律师联系不上,才根据我提交的律师函上的手机号找到我。然而,就在8月份时,陈新还说,案件不办了,不想起诉了,在和对方协商。其实,那时调解根本无望。没想到,作为农民,他们做人太不厚道,如此不讲诚信,还忽悠律师,这样当事人的案件我坚决不做!这与钱多少无关。

  当初可怜他们,现在可怜自己。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恶之处”的含义。

  我当即拨打王五伟的电话,还是陈新接的。我再次提出让他们出具书面解除委托的材料。

  三天后,一封快递来到律师事务所,是王欢喜邮寄,注明戚谦律师收,她也是委托人之一。

  这下,我彻底的放下这个案子了,但它带给我的不仅仅是反思。

  后 记

  想起去年处理的一个农民工受伤的案件,其家庭非常困难,还有两个孩子上学,我没有收取任何律师费,历时一年多,帮他打完了一审和二审,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个农民工及妻子还有其亲属的淳朴与厚道让我感动,我如今仍在不遗余力的尽我律师的职责。

  都是农民工,人与人的差别咋就这么大呢?

  实践中有些风险代理的委托人自认为咨询过几个律师,知晓了法律程序,就可轻易操作,自作聪明撕毁合同,还为省下一笔律师费而窃喜。实则不然,诉讼是个专业技能,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是两码事,同样案件由不同人操刀结果就会迥异,甚至损失惨重。

  有律师事务所遭遇过河拆桥,怒而将当事人送上法庭,亦非罕见之举。仅凭道德和诚信来约束人,是靠不住的;即使法律,有时候也爱莫能助。

  代理有风险,接案需谨慎。律师应注意对风险代理的法律防范,当事人也应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

  风险代理不仅对律师有风险,当事人也同样有风险。律师可能会使自己功亏一篑,辛勤汗水付之东流。而当事人毁约尽管省掉不多的律师费,但却可能失去巨额的可得利益。孰轻孰重,自有掂量,切莫因小失大,自毁权益。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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