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12:12
人浏览

文/张从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3436500572

由于我国目前法制较之经济生活的相对滞后性,加之传统观念中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熟人之间借款只有一张汇款单,而无其他证明双方经济往来的约定。而口头约定脱离了当时的环境,双方对峙公堂时,往往让人大跌眼镜、哑口无言,结果不可预料。

问题是,一张汇款单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吗?

我们知道,就原告方而言,若主张借款关系、要求被告还款,必须要对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支付被告借款、款项已达还款期这三个事实同时承担证明责任。这个证明责任从学术上归为客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按照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确实存在上述三个事实,导致事实真伪不明时,由原告承担败诉责任。

显然,一张汇款单为单一证据,若无其他证据材料相佐,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过经济往来,其性质不能当然推定:原告已向被告提供过借款;只此一份证据甚至难以完成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更不要说客观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根本无法达到“真伪不明”)

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可为上述三项任何一权利要件事实,另外,可以就已偿还原告借款进行抗辩。对于抗辩,被告应但负担主观证明责任并提供相应证据。

若被告提出其他抗辩主张,如,该汇款为双方间根据另一合同关系、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货款;或者被告主张该汇款为原告对其的还款(原告曾向被告借款)等,被告应当负担何种责任?

对此,因被告并非向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仅为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因此,仅应承担主观证明责任(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更多法律内容,欢迎访问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zhangcong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