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足月剖得脑瘫儿,责任在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12:35
人浏览

王女士在怀孕期间一直在某医院按期孕检,从未发现任何异常。2007年6月17日是王某的预产期,王某按期入院待产。因为没有产兆,医院在给王某做完B超检查后,择期于2007年6月18日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过程中王某听到了孩子的哭声,但随后,孩子的哭声就停止了。病历记载:2007年6月18日15时30分王某的孩子出生,2007年6月18日16时30分转入该医院儿科,孩子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九个月后,孩子仍然不会爬、不会坐、甚至不会抬头、不会翻身,经多方救治,最终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精神运动发育迟滞。”实际上就是脑瘫。

病历记载对孩子的抢救措施是:(在手术室)“立即清理呼吸道,行口对口人工呼吸,…面罩吸氧,洛贝林1mg肌肉注射。”“10分钟阿氏评分10分,立即抱回病房… …,继续吸氧。”(在产科病房)患儿仍缺氧明显,请儿科会诊,同意转入儿科进一步治疗。“于16:30抱入儿科病房,… …立即通知当班医生,… …立即氧气吸入。”(注意:手术室在13屋,产科病房在4层,儿科病房在另一座楼的3层)。

问:对于脑瘫的孩子,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杨律师观点:对新生儿窒息的抢救措施不到位,医院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律师:医院的过错不在于剖腹产手术和新生儿窒息,而在于对窒息的新生儿抢救不利。

2005年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制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指南》明确规定:

(1)、在高危产妇分娩前儿科医生要参加分娩或手术前讨论,在产床前等待分娩及窒息复苏。

(2)、复苏一名严重窒息儿需要儿科医师和助产士(师)各一人。

(3)、复苏的步骤:

A、快速评估:出生后立即用几秒钟的时间快速评估。

B、初步复苏:应在生后15-20秒内完成。

C、气囊面罩正压人工呼吸:经30秒100%氧的充分人工呼吸后,如自主呼吸不充分,需继续用气囊面罩或气管导管施行人工呼吸。

而该医院的复苏措施非常不到位,仅是吸氧、清理呼吸道、口对口人工呼吸、吸氧、应用洛贝林1mg。其严重过失在于:

⑴、在没有准备任何抢救设备的情况下,勉强对患儿实施口对口人工呼吸。

这是违反2005年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制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指南》的。口对口人工呼吸并不能缓解患儿缺氧,因为口对口人工呼吸给患儿吹入的是施救人员的呼出的含二氧化碳高、含氧少的呼出气体。实施口对口人工呼吸的时间越长,患儿缺氧的时间就会越长,后遗症就会越严重。

⑵、没有使用常规最重要的面罩复苏气囊人工呼吸。

病历资料记载的抢救措施是:吸氧、清理呼吸道、口对口人工呼吸、吸氧、应用洛贝林1mg。

⑶、在窒息长达十分钟的时间内,该医院没有使用气管插管进行抢救。

现在医学科学技术已经大大提高了,进行气管插管抢救窒息新生儿是非常普遍和常用的,也是常规使用的。该医院应该使用而没有。

⑷、抱着缺氧的孩子到处跑,使其后续缺氧时间长达四个多小时。

孩子刚刚恢复呼吸,就急于从手术室抱回妇产科病房,一看不行,又抱到儿科病房(手术室在13屋,产科病房在4层,儿科病房在另一座楼的3层)。如果让儿科大夫到手术室参加抢救,呼吸稳定、缺氧改善后在吸氧情况下直接转儿科抢救治疗,而不是抱着呼吸还不稳定,缺氧还很明显的孩子满医院来回走,后果就不会如此严重。

人工呼吸是根据呼吸运动的原理,通过徒手(包括口对口)或机械装置使空气有节律地进入肺内,然后利用胸廓和肺组织的弹性回缩力使进入肺内的气体呼出,如此周而复始以代替自主呼吸。口对口人工呼吸是在没有任何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被迫无奈采取的抢救措施。对于手术室里刚刚剖出腹腔就窒息的新生儿,正确的做法是经30秒100%氧的充分人工呼吸后,如自主呼吸不充分,需继续用气囊面罩或气管导管施行人工呼吸。没有准备好应该准备的抢救器械,没有应用应该应用的抢救设施,已经对患儿造成不良影响,单靠无私、崇高和伟大也掩盖不了过错造成的后果。

在这里我也提醒广大的白衣战士、白衣天使们,医疗、护理工作不但需要无私、崇高和伟大的工作热情,更需要精湛的技术和高度的责任心,需要规范的治疗方案。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手术,也需要完善的术前准备及术后处理。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造成一个人,一个家庭永远内无法消除的痛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