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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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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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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这样的:某企业改制后还管理着大量的国有资产。为能是这些资产发挥应有的效能,某企业就将连房屋在内的方圆约六亩的国有土地出租给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使用。在租赁期间,该村民委员会为了在租赁的房屋下的土地上建“农家乐”休闲餐饮娱乐中心,竟然在出租人某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一个刚拂晓的凌晨约四点至七点的短短的三个小时内,将承租来的三十六间钢筋水泥框架结构的标准厂房、宿舍全部夷为平地,将被毁厂房、宿舍的绝大部分的钢筋、木材、砖头运走。出租人某企业得知情况后即向110报案。待某企业、110赶到现场时,现场只剩下一地的残砖碎水泥块和几个来“捡”砖头的老百姓。

为此,某企业随即向当地法院呈递了以恢复被毁房屋原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状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书面报案要求侦拿拆毁房屋运走建筑材料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因为该村民委员会与某企业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被毁正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村民委员会在租赁期内负有修缮管理房屋,维持房屋完好的责任。所以该村民委员会应该承担恢复被毁房屋原状的及违约的民事责任,对于这一点大家毫无异议。然而在该村民委员会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是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大家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村民委员会依法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中关于单位犯罪主体列举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规定范围,没有村民委员会在内,故村民委员会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法无规定者不为罪,所以该村民委员会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凌晨拆毁三十六间房屋并运走毁房下来的钢筋,木材、砖头,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的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村民委员会,按着上述观点村民委员会不是犯罪主体,该村民委员会就逃避了刑罚制裁。

又因为该村民委员会与某企业有房屋租赁合同,所以该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行为,他只依法以合同承担违约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这样,就违背了立法原则,不利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就会放纵村委会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是,村委会里的有权人就会以村委会为挡箭牌,为了私利以村委会的名义进行犯罪,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样下去的后果必然是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破坏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而本案中的村民委员会却知法犯法,把租产当自产,想拆毁租赁来的房屋就趁天未亮下狠手连毁三十六间房屋并运走钢筋、木材和砖头。这样的村委会怎么能行使法定的职责?其村里的村民财产、人身安全、权利怎么能得到保障?这样的村委会不依法给与制裁,今后他还有什么违法犯罪的事不敢干!!因此就产生了第二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村民委员会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依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本人的观点。其理由:

一是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符合民法中“法人”的条件,而且村民委员会也设有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这完全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及特征。单位犯罪主体特征表现为:(1)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3)单位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案该村民委员会称是为了村里在租赁的房屋下的土地上建“农家乐”休闲餐饮娱乐场所经村委会商议后指使他人拆毁的三十六间房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该村民委员会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依法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村集体财物,挪用村集体款项,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分别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均表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显然两法条中的“其他单位”包括了村委会,又因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是由选举产生,并且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自治组织,因此属于刑法规定的团体的范畴,由此,村民委员会应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又因为单位犯罪行为不是个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由于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单位的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实施表现出来的,或者换句话说,没有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行为,所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要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有关责任人的范围呢?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人,可能是多人。一般说来,单位领导或决策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者或者策划者,作为单位决策人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决定犯罪后利用领导权指使具体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人员去实现犯罪计划。二是对单位所作所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有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对单位的犯罪活动先没有参与犯罪,未作出独立决定,但仍然要负领导责任。针对本案,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后,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该村主要负责人处以刑罚。

该村委会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所有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应受到《刑法》规定的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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