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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发通告严打窝藏转移销售被盗自行车行为,月内主动上缴有望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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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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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3月1日讯 记者柴黎 于呐洋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2月28日发出通告,要求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堵塞销赃渠道。

  通告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通告要求,盗窃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上缴车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指出,“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是被盗自行车:(一)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通告呼吁公民发生自行车被盗案件后应及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民可以通过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及登录公安部网站,进入“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专栏”,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公安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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