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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权收押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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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这两天有点郁闷,由于经济危机原来的工作单位效益大滑,单位发的工资越来越少,他不得不另谋出路。在朋友的介绍下,暂时将就着来到了一家新单位。这个单位效益很好,并且比较稳定,这是比较吸引他的一点。可是就在他兴致勃勃得要与单位签合同时,麻烦来了,这家公司提出了一个要求:让每人交纳2000元的押金,说是诚信保证金。这个让小王有点想不开:我来你这里工作了,应该你给我钱,怎们还没有工作呢,我就得先往你这里交钱呢?不过看着非本地的员工都交了3000元,也就认了。毕竟现在这段时间这个有稳定收入的工作还是不容找到的,他也就没什么抱怨的了。

这种事情可能很多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都遇到过,就是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要求劳动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有时还扣押劳动者的一些证件,名目不一。实际上,有些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无法追偿,或者劳动者不辞而比别、擅自离岗等问题,在招用劳动者是要求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或者以其他方式或手段变相收取:以电脑费、服装费、住宿费、培训费等名目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以达到控制 劳动者的目。这让不少劳动者比较困惑,本来是来工作挣取收入的,还没挣钱反倒要交一大笔钱,更有甚者还要扣劳动者的一些证件。其实,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财物除了有提供担保之意,更有其他的深意。有的单位是会将劳动者缴纳的押金当做单位的流动资金来使用的,尤其是有些规模小或者投入低的企业甚至自己根本就不投资,或者仅仅投入很少的资金,而是靠收取劳动者的一些押金来进货、运营或者充当流动资金。万一企业经营不善或者出现危机,这些缴纳的所谓“抵押金”有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本该由公司或者投资人承担的经营风险经过收取押金这一环节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劳动者不仅提供了劳动,实际上是以劳动者的身份承担了出资人的一些风险,而仅仅是获得劳动者身份的受益。很明显,这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并且是变相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那么,法律上对用人单位的这一行为是如何界定的呢?我们来看一看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态度是明确的:严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财的,用人单位收取后应当予以返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题是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又该如何维权呢?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所谓有关部门最主要就是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就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所以,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就应该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合适的时机、以合法的方式向违法行为、向侵害自己的权益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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