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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债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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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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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是债权人,乙丙对甲有到期债权,甲只有一房屋可偿还债务。乙先对甲的房屋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甲乙达成协议,以甲的房屋抵乙的债务,然后乙申请撤销了查封。丙接着又把甲的房屋查封,然后进行诉讼。在诉讼期间乙提出异议,说与甲已达成协议,房屋已经属于乙。如果作为丙的代理人,该如何代理该案?
首先甲乙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甲乙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是有效的且已经生效。但根据《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虽然达成有效协议,但房屋没有过户登记那么所有权没有转移,仍然是甲所有。丙对甲房屋的查封是正确的,甲乙间协议只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乙的债权和丙的债权是平等的债权,那么乙可否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呢?是不可以的,因为乙对丙诉甲的争议诉讼标的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那么甲乙的协议和甲乙的债权该如何处理?丙对甲房屋的查封与丙诉甲的债权的标的争议没有法律关系,只是为了判决后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诉讼期间查封的房屋和债权债务的诉讼没有法律关系,法院不会审理该查封行为,也不会审理确认房屋的归属问题,只是审理丙甲间的债权债务是否成立,成立后查封的房屋转为执行的标的,乙只有在丙申请执行甲的房屋时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八、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70.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2.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对甲乙的协议告知另行诉讼,那么就又涉及一个问题,既然协议是有效的,那么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乙的名下?还是判决终止合同的履行,由甲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我认为应判决终止合同的履行,由甲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因为房屋已经被丙查封,已经不能进行更名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终止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通过以上规定看出先查封的有优先受偿权,乙只有在丙受偿后剩余的部分再进行受偿,那么如果甲的房屋价值大于丙的债务有剩余部分,乙可以就剩余部分进行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通过以上规定通过轮候查封可以有效阻却其他债权人的受偿,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查封在行使债权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债权有效的行使应采取有效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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