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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交往尺度如何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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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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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和律师要恪守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线,打破傲慢与偏见,以自身点滴的言行影响并引导民众学会对法律的尊重,在每一件平凡琐事的纠纷处理中学会彼此间的相互尊敬。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黄希韦 法治周末记者 焦红艳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法官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组织的研讨、座谈活动,将视为违规交往。  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同为以法律为信仰者、坚守公平正义者,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再次引发业界深思:法官与律师之间到底可否交流?他们之间的交流空间应该有多大?  律师法官不可能杜绝往来  记者了解到,此新规定来自《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共16个条款,强调法官与律师应该在合法、独立、尊重、互信的原则上互动,其中四分之一的条款涉及法官与律师应加强相互配合与监督,确保司法廉洁。  “法官和律师不是不能见面、交流,而要看他们如何互动。”对于业界的质疑,浙江省高院院长、省法官协会会长齐奇如是解释。他说,现实中确实存在法官和律师不正当交往的事实,近年来法官沦为阶下囚的案件并不鲜见,案件中曝出法官和律师间的不正当交易,让公众们误认为———只要法官和律师交往就是不好的。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幼璋看来,法官和律师应该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而这“同一条底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理解为“维护司法尊严”。他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法官和律师素质的共同提高。  但是,是否律师和法官必须因此完全杜绝往来?齐奇认为“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也需要业务间的交流”。魏新璋表示,意见的签署只是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的重要措施,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不能仅仅依赖它。  正当交往不是司法腐败根源  律师王欣子不避讳地说,频发的司法腐败案有个“惯例”,就是法官落马大多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有关,这也许是浙江高院出台规定的根源之一,司法腐败问题确实该长抓不懈,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也确实需要制度上的保障。  但是,对于意见禁止法官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组织的研讨、座谈活动的规定,王欣子表示质疑:“问题是,组织与制度保障该不该只抓活动形式?”事实上,公检法司律,这5种人是法律共同体,“他们不仅在业务上需要互相沟通交流,更需要并肩作战,共同承担捍卫司法公正的责任。在我看来,法官参加律师的业务研讨会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它可以促进双方的业务切磋,促进对法治的深度理解”。  王欣子说,不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检查监督机制这些根源下手,反而从交往形式这个皮毛下手,无异于隔靴搔痒,“这似乎在法官和律师之间竖起了一道高墙。作为律师,我不无敏感地认为,该准则建立在对律师的高度防范心理之上,仿佛律师天生唯利是图,毫无社会责任感,只要律师和法官接触就不正当。如果不是这个逻辑,为什么不以同样的方式禁止法官和检察官、公安人员的交往呢?实际上法官和检察官、公安机关也可能存在很多利害关系”。  律师吕良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同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要认识到的一点是,实现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基础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互相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  法官与律师可以良性互动  “法官与律师必须要实现良性互动,因为在司法活动中,只有作为国家公权力代表的法官与作为公民私权利代表的律师实现良性互动,才能均衡实现公正、效率与效益这三大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实现社会正义。”吕良彪说。  事实上,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的案例并不鲜见。2009年8月4日,云南省法官协会与云南省律师协会首次召开常务理事联席会,并联合发表《共同宣言》,宣告法官与律师要共同奉行遵循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也要加强互动沟通,建立稳定、畅通、有效的交流平台以及良性、健康的互动关系,让公正的理念薪火相传。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可促进彼此深刻理解另一方的‘游戏规则’与价值取向,这对于律师的工作、对于法官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是有帮助的。”吕良彪表示,法官与律师之间没必要筑起高墙,只要破除实践中的一些障碍,司法随意化和律师“勾兑”法官的现象必将会减少,良性与理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最终将建立起来。  “做好一个前提其实很重要,就是完善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被听取。”吕良彪举例说,很多情况下,律师意见是否被采纳并不完全取决于其意见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地说理,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庭上的主观认识甚至是好恶,若这个现状改变,所谓的暗中“勾兑”当然会减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法官要以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和公平、服众裁判结果来赢得律师的尊重,尊重律师就是最好地服务于当事人,就是对法律最好的负责。律师要感谢法官的辛勤付出,尊重法官就是最好地尊重了法律,就是最好地展现了自己的人格本色,“我们要恪守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线,打破傲慢与偏见,以自身点滴的言行影响并引导民众学会对法律的尊重,在每一件平凡琐事的纠纷处理中学会彼此间的相互尊敬”。  在田成有眼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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