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辰路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6 09:06
人浏览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京司发[2009]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市辰路律师事务所(合伙)”。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中心3号楼708室
  负责人:江敏
  合伙人:江敏 王宝权 杨雨民
  二、批准北京市辰路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和《章 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市辰路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9101665。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合伙协议、章 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