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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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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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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着代理,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代理人的,那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如何认定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如何认定的

  1、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通过上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如何认定的以及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责任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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