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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如何理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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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之际,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四条,前三条不难理解: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时间衔接;第三条规定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等于间接废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第四条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不知为什么,最高法院犯了一个低级错误,竟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写成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让人莫名其妙,百思费解。

根据《通知》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如果被侵权人没有被扶养人的,可以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直接主张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众所周知,《侵权责任法》中已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说法,而且,根据立法官员和法学专家的解读,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 “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不知为什么,最高法院又以《通知》的名义,拿被扶养人生活费说事,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如果被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导致原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增加,那么增加部分怎么分配和判决?有什么标准和依据?如果被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据《通知》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如果没有实质增加,该《通知》是否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由此看来,《通知》既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又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冲突。尤其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模棱两可,引人误解,不利于法官公正审判,不利于律师实战操作,不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建议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能对《通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合理的解释,或尽快出台《侵权责任法》配套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赔偿项目,细化侵权赔偿金额,统一侵权赔偿标准,避免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滋生蔓延,最大限度节省司法资源,感受司法温暖,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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