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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生六个孩子需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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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到网络上一篇报道,说的是让人们关注北京右安门一带流浪的八口之家。两个大人一男一女,显然是夫妻,六个未成年的孩子,一辆人力三轮车,一条狗,从河南一步一步来到北京。

这一家八口,引来了路人的围观和同情,我相信,更多的是同情,报道说许多人都想帮助他们,给他们吃的,但是他们不领情。

我也是这样的。但是我不想在这里说他们有多么可怜,大家应该伸出援助之手之类的话。我想说的是,河南生六个孩子需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生六个孩子,意思是超生了五个,每超生一个,都得缴纳一次社会抚养费。我们看看河南的规定: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每超生一个,不但要向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也要向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是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鉴于本报道的几个孩子都是前几年出生的,我在这里选取2005年河南农民的人均收入。河南统计信息网显示,2005年,河南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是2870.58元,我们就以这个基数为标准,算算这个八口之家需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

我们知道,他们超生了五个孩子,那就要用2870.58乘以5,丈夫和妻子都要按照这个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那就再乘以2,这样算下来就是28705.8元,不到3万元。

三万元对于这样的八口之家肯定不是小数目,但是规定必须执行,不能有例外。我关心的是,公民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到底这些钱时进了私人的腰包,还是进了政府的财政供政府挥霍,还是真正用于所谓的“社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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