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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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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管辖是确定不同案件、不同区域、交由不同法院管辖的一个设定、目的是为了让有诉讼需要的公民知道纠纷在哪里解决,管辖权划分也是避免管辖纠纷发生,和包庇行为出现。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详细的告诉大家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

  (一)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依据《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①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③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依据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争议标的额达到较大的第一审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地域管辖

  1、当事人的住所地

  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三、民事诉讼管辖的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2、《民诉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民事诉讼管辖的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民诉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管辖主要包括哪些种类全部内容,一般来说我们普通民众因为民事纠纷需要起诉的基本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就行了,如果因为社会案件、一些特殊的案件可能根据上述要求存在移送或指定管辖。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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