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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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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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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按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目前,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单位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和账户开立申请书。

  其中,存款人提供的单位身份证明主要是指以下证件或证明:

  企业法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应提供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机关应提供单位成立的批文。

  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提供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户核准通知书,或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社会团体应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应提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宗教组织应提供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提供民办非企业组织登记证书。

  外地常设机构应提供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食堂、幼儿园、招待所)应提供主管部门有关批文。

  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例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应提供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外国驻锡机构应提供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登记证。

  具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工会组织应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另外,如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其中,本地企业分公司的应提供记载了分公司名称的上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税务部门证明,外地企业驻本地分公司应提供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如存款人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如存款人委托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以外的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如存款人为预算单位的,还应取得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确认;如存款人存在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应提供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及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只要有贷款和其他结算需要,本、异地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存款人不应随意开立。

  2、存款人不得在同一银行机构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3、异地机构在本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不能再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有关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预算单位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取得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的专用存款账户许可证;非预算单位可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立。

  2、收入汇缴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3、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并不意味着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就可以自行开立此类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开立这类专用存款账户必须提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三种方法,同时,也可以规定资金管理负责人,不一定非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中,账户名称为本单位名称时,应提供开立基本账户的资料、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时,应提供开立基本账户的资料、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时,应提供开立基本账户的资料、开立专用账户的证明文件、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内设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 (部门)开户的授权书(应载明内设机构的名称、内设机构负责人名称、内设机构因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5、存款人为预算单位时,还应取得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确认。

  6、相同的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7、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应与其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以单位名称为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其预留印鉴应为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资金管理人;以单位名称+资金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其预留印鉴应为单位名称+资金性质、单位负责人或资金管理人;以单位名称+内设机构(部门)为专用存款账户名称的,其预留印鉴应为单位名称+内设机构(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内设部门负责人。

  例:某区(镇)人民政府成立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类专用账户应属于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主体应是区(镇)人民政府,如区 (镇)人民政府因资金管理需要(账户名称可以为以上三种名称,但预留银行印鉴要和账户名称保持一致),经授权后该账户名称可以为某区(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工作小组领导办公室,其预留银行印鉴应为以上账户名称。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如下资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开立单位名称+内设部门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内设部门填写,盖内设部门和单位公章)、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依据(政策性房地产开发的批文)、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资料[成立区(镇)人民政府的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任身份证]、授权书、内设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区财政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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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包括: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以及注册验资。其中,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可直接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取得人民银行核准并颁发的临时存款账户许可证。

  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最长期限为两年(含展期)。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及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属于预算单位性质的,还应取得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其中,证明文件主要指以下情况:

  本地临时机构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的批文。本地临时机构包括本地工程指挥部、本地XX项目筹备领导小组、本地破产清算小组等。

  异地临时机构应提供本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的临时账户时,除提供单位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时,还应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提供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及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

  (2)开立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项目部名称的临时存款账户时,还应提供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账户申请书附页(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单位公章)、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资料及基本账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授权书(载明:项目部名称、负责人名称、该项目部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本公司承担等字样。)

  2、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经营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异地建筑、安装单位在本地可以根据不同的工程安装合同,开立多个临时存款账户。

  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提供的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可以办理现金业务,应根据其资金性质来确定。

  (1)下列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工会经费和业务支出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

  (2)下列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由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3)下列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和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

  (4)以下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银行卡账户

  对于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划拨有以下规定:

  (1)单位银行卡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2)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

  (3)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4、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其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5、其他使用规定

  (1)以上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付款单位应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款项。

  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有关收款依据: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收款依据包括: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出版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的证明,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

  除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外,涉及存款人有关信息变更的,均应先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几种具体变更情况的办理手续如下:

  1、存款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

  存款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况下,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供有关证明。其中,除应提供账户变更申请书外,其余资料比照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

  2、存款人其他信息变更

  存款人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电话等发生变更,也应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办理变更业务,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有关变更资料。

  3、存款人变更开户银行

  在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在新的开户银行提供相关账户开户资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二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因拆迁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其中,属于前两种情况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应先撤销其他性质的存款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账户。在退还资金时,以现金形式存入的注册验资资金可以现金方式支取,但存款人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4、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单位自愿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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