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9 14:55
人浏览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75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