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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执行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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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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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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