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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委托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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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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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07]2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办转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文件精神和商务部委托审核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已完成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外资审批联网系统的备案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为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现委托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管理开发区内设立的相关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
  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无船承运、建筑、印刷、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运输、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行业的相关规定(见附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外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并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对委托审核管理工作进行核查,对在委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委托审批管理部分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文件

  一、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89号)
  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1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2号)
  五、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3号)
  六、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05〕94号)
  七、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102号)
  八、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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