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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举办“第四届亚洲风能大会暨国际风能设备展览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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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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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贸批[2006]332号
中国华地国际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举办"第四届亚洲风能大会暨国际风能设备展览会"的申请》(华字〔2006〕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华地国际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30日在北京举办“第四届亚洲风能大会暨国际风能设备展览会”(THE 4TH ASIAN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 CONFERENCE ON WIND ENERGY),展出面积为11000平方米,展出内容为风能发电设备、风机、风力发电场建设工程设备、风能发电设备配件、风机叶片、原材料、风能发电设备专用运输器材、风力发电场咨询公司、风能监测设备等。
  二、展览会招商招展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不得以组委会或筹委会名义进行。
  三、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和展览会期间,应及时将重大活动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了解展览会的各方面情况,必要时派人员参与指导,重大情况向我部报告。
  五、展览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如有台湾地区厂商参展,请向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海关凭备案文件监管放行。
  六、请主办单位在组织筹备展览会过程中,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应对预案,做好展览会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展览会顺利进行。
  七、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展览会总结报我部(对外贸易司)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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