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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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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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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为保证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N-乙酰邻氨基苯酸”(原海关编码2924299020)与“2-乙酰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原海关编码29242300)的海关编码一并调整为2924230010。自2006年6月15日起,该海关编码项下商品的进出口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实行许可证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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