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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2003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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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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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2003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44020000.10  截面直径>4cm长度>10cm棒状木炭 包括圆截面和半圆截面,原料为不包括竹
                             子的木材
  2   44020000.20  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       原料为不包括竹子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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