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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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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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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1997〕外经贸人发第544号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现将《外经贸部直属企业经营者年收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在年度审计、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发现由于经营者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减经营者的责任基金,直至扣完(所扣减的经营者责任基金作为增加企业工资储备基金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程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经营者除按本规定获得年收入外,不得另外享受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物价、副食补贴除外)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不得从本企业领取咨询费、鉴定费等其他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也不得从兼任法人的企业中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四条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收入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收入。对利用职权,超出规定从本企业获取收入的经营者,除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经营者和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的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经营者的所有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公司(中心)下属机构负责人的工资收入不执行本办法,由企业参照经营者的年收入水平,按照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和程序根据不同岗位的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合理区别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制订。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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