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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乌鲁木齐等四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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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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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87]署税字第907号

  (1987年9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

  为有利于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乌鲁木齐等四市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对新疆的乌鲁木齐、伊宁、石河、喀什四个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实行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上述四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和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铺料和包装物料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可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四、投资的外商(包括外商常驻机构人员)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小汽车(限一辆);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可予免征进口税或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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