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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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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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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作适当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应予征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按调整后的税率(见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2000年12月31日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税号     物品名称         现行税率        2001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   10%           10%
     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
     包含的其他商品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30%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摄录
     一体机、数码相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
     (含配件、附件)
3    化妆品              80%           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
4    烟、酒             100%           70%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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