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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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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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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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