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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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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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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大多数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以上述公约为基础修订了本国票据法及支票法,也就是说属于大陆法的法国法系与德国法系各国自此以后,其票据法已大致趋于一致。但是英美等国则从开始起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结果历来的三大法系变成日内瓦统一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大法系。

  票据(bills)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标的,而依票据法发行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transferable and negotiable instrument),即指汇票、本票及支票而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使用一定的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透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的结算。票据固然具有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作用,但它本身毕竟不是货币。

  票据与法定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票据所凭借的是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私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在法律上称为法偿(legal tender),债权人必须予以接受。但如债务人拟以票据清偿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在契约中予以规定,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

  现将各法系的变迁图示如下:

  法国法系(荷、比、西、葡、拉丁美洲)————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法系

  德国法系(意、日、瑞、俄、中)————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法系

  英国法系(美、加、澳、印)————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法系

  二次大战后,UNCITRAL为推行使用国际统一票据规则,于1973年成立国际票据法工作小组,着手起草国际票据统一法草案,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终于 1988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U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1988)全文共90条,以下简称CBE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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