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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1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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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合同法明文规定,如果签订的合同发生可撤销的情形的,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比如显失公平的合同就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解答。

  一、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

  (2)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适失去法律约束力。

  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令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3)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另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撤销权是如何消灭的

  1、我国《民法通则》对撤销权的消灭未作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2、除斥期间的经过

  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从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的角度来说,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消灭的期间。

  综上所述,如果签订的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情形的,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所以受一年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如何行使内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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