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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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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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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权利,对于代位权来说,如果要行使代位权的话,要把朱代位权行使条件,并且要在适合的时间内行使代位权。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二、合同保全有什么方式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使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三、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代位权的行使条件的相关知识,相关权利的使用,是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的,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大家做出专业的解答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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