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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及其相关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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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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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称为本代理,又称初代理。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

  本代理是“复代理”的对称。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则为本代理,而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则为复代理。

  代理人负有亲自完成代理事项的义务,以符合代理关系所具有的身份性特点。因此,法律原则上不允许代理人将本人的委托事项另行转托给第三人处理。但是这种禁止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仍然允许代理人转委托。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即使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第80条又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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