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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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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表见代理有哪些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无代理权的民事代理行为,它的一般构成要件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要件。其次,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特殊要件为,行为人由于不具有代理权,而相对人出于某些事实而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表见代理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表见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

  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本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本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代理的要件是指,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3、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行为

  即行为人无代理权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4、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对上述客观依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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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

  如果相对人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你:表见代理常见于合同交易过程中,作为交易方,应该认真审查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并多方验证,有代理情况的要注意代理文书的签章,最好是联系被代理人进一步核实,避免出现因存在审查不足的过失而成立无权代理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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