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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一审裁定应有请求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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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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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裁决生效前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能否引起第二审程序?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之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笔者认为,刑诉法相关条款规定了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权,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的对象仅限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包括一审裁定,这有违公平。笔者建议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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