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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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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也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那么是不是就说明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性质一样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那么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哪些?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哪些?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的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一、监护人的范围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 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中,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使用“法定代理人”而不是“监护人”.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其意思更为明确,即在诉讼法律关系中,虽然还是监护人,但监护人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法律称谓为“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来说,虽然本质上是同一人,但必须注意二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使用,不能混淆。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的相关知识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监护人的使用范围要比法定代理人的使用范围广,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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