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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诉父亲抚育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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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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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抚养费纠纷

  【关键字】抚养费 离婚协议

  【案情摘要】

  原告:俞某

  被告:俞某

  原告就读于崇明县东门中学初三。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9年8月,原告母亲夏某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原告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2005年,原告读初中预备班后,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50元并履行至2008年12月。

  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给付的1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800元,并全额承担原告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二、被告俞某补付原告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共计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担原告1997年至2008年11月间的教育费、医疗费18517元、购自行车费400元,共计18917元。

  被告则辩称,被告患有肺结核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2005年,其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已增加至150元,并已履行2008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张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镇社保金607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娘开办的电脑绣花工场工作。

  【裁判】

  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08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俞某生活费人民币4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原告俞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对原告提出的补付其2006年1月至2008年11月间的每月800生活费,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费用至原告18岁?

  本案中,1997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父亲俞某(即被告俞某)与母亲夏某离婚,原告随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此时我们依据(1997)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与夏某离婚,法院已经对各自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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